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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宅基地问题咨询  
信件内容  

替邻居咨询:父母(父亲现已去世,母健在但已转城镇户口)在老家原有2处宅基地,本人已取得城镇户口,能否在原地址翻新其中一套用来自住(面积不变,户型改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符合规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本人不能翻新,可否转让给同村无宅基地村民使用。

 
办件编号   2025032610084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答复单位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5年03月31日  
答复内容  

王峰同志,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

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鉴于以上规定,建议该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验其建房资格身份,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建房资格条件。村民申请建房办理流程:村民申请(可线上通过省“一网通办”系统或“湘易办”超级服务端申请)—小组讨论公示—村(居)委会组织审查上报—乡镇(街道)受理审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旧房倒塌损毁后,宅基地应收归组集体,由组集体再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