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公开单位:衡南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5月6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法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住房保障部门和申报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 | 拟任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法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3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4 | 学历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5 | 具备医师资格 | 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法规 | 县卫生健康委政务窗口 | 发证部门 | √ | 行政许可 |
6 | 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身份证明 | 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⒉《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5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0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各级烟草专卖局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7 |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数量范围、间距标准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 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37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稳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04]766号)。 | 行政法规 |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 民政部门等 | √ | 行政许可 | |||
8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 | 人社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9 | 门面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 | 申请单位 | √ | 行政 许可 | |||||
10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审批 | |||
11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审批 | |||
12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审批 | |||
13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审批 | |||
14 |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1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18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基金会(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19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承诺书 |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承诺真实有效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章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居民个人 | √ | √ | √ | √ | 行政确认 |
20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国务院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 | √ | 行政许可 | |
2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法律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救援机构 | √ | 行政许可 |
22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管理 |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保存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规定的全部材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项工程检验批样表及验收备案各类往来文函用表的通知》(湘建[2015]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湘建[2019]10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城建档案专项验收相关文件规定的主审要件; 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1) | 法律 |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衡南县城建档案馆 | √ | 其它行政权力 | |||
23 | 初步设计批复 |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许可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和申报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4 | 施工图审查 | 房屋、市政施工图审查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对重大民生工程实行容缺审查。建设单位申报容缺审查,应提供补齐要件的承诺书。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含勘察、设计),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同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确认,并同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条例 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和申报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5 | 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 桥梁架设管线、杆线 |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法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6 | 安全评估报告(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 桥梁架设管线、杆线 |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 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桥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法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7 | 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 桥梁架设管线、杆线 |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桥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法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8 | 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 桥梁架设管线、杆线 |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桥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法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29 | 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或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或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20】11号),在成品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阶段,为保障成品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好市场、服务企业,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程序和内容的通知》(湘商运〔2014〕4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7〕2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运〔2018〕7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正式下放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19〕15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批准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商运〔202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以及相关规划、审批、年检、监管等业务。 | 地方性法规 | 地市级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 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部门、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30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需提交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 | 地市级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 不动产中心或其他产权持有方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31 | 单位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需要提交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湘粮储〔2011〕33号),第八条 | 地方性法规 | 地市级和县(市)粮食主管部门 | 不动产中心或其他产权持有方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