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函[2021]17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同意建立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建立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已收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请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决定建立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分析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拟定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和政策,提出相关建议;统筹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民政局、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环境保护局衡南分局、县医保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体局等单位组成,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会。联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确定议题和需提交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对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各部门的重点任务,主动研究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养老服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肖威威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朱文华 享受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三项待遇干部
谷福容 县政府办副主任
谢凌起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宁一龙 县委网信办副主任
刘光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
钟华国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王芳俊 县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曹腊生 县审计局一级主任科员
蒋贵云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 辉 县卫健局副局长
李朝辉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贺晓林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
王旭华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
王海林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阳志平 县应急管理局政工室主任
陈 林 县消防大队参谋
谢兰芳 市环境保护局衡南分局副局长
陆元华 县医保局副局长
刘邦利 县林业局副局长
全红梅 县文旅广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彭宝林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职业能力建设)股长
衡南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条目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第一条 | 健全各尽其责养老格局 | 明确“四方责任”,政府的兜底线、引导、监督等责任;市场的主体责任;家庭的基础责任;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的主动参与责任。 | 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二条 | 优化城市养老服务布局 | 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鼓励设立家庭养老服务床位。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云集街道办事处、向阳桥街道办事处、车江街道办事处 |
第三条 | 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布局 | 选择2—4个乡镇,建设具备医疗护理、养老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且大力发展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四条 | 打造多元化养老产业布局 | 加快养老产业与医疗、保险、旅游等产业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康养小镇、森林康养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融合发展。打造有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力、规模基础的养老企业和组织,形成龙头品牌,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 县发改局、县文旅广体局 | 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市环境保护局衡南分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五条 | 实施社区养老设施配建工程 | 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明确相应职责。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文件相关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化管理。 |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 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六条 | 推进闲置资源提升转化工程 | 加大闲置资源利用改造提升力度,全面清理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根据统筹规划布局要求,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可优先支持养老事业。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七条 | 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升工程 | 通过“四个一批”建设,逐步实现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五个统一”,深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机制改革。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八条 | 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 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等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含电梯安装)。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九条 | 建立老年人评估和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 推动全县老年人评估和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 县民政局 | 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条 | 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 | 县卫健局 |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一条 | 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集中解决消防安全遗留问题,2021年底前,各地要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要推进安联网平台建设,建立养老机构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防疫设施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 县消防大队 |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二条 |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 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建立稳定的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支持政策体系。 | 县人社局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三条 | 落实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补助 | 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转经费保障力度;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责任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四条 | 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 | 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3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县级财政按规定在评定周期内给予一次性补助。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五条 | 实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 | 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不同面积及综合服务水平,可每年给予运营补贴,但不与床位运营补贴重复发放。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六条 | 实施连锁品牌扶持补助 | 对同时运营若干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养老服务供应商, 可按照连锁数量给予一定补助。 | 县财政局 |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七条 | 加强综合监管 | 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 县民政局 | 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对养老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用湖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记录并公开,推动诚信经营。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 |||
第十八条 | 加强风险防控 | 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压实属地责任,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防控网格化治理机制,督促养老机构落实非法集资防控主体责任,完善举报奖励机制。依托各级防范化解涉众型非法经营活动稳定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老年人家庭教育,增强防骗识骗意识。 |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十九条 | 加强组织协调 |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 | 县人民政府 | 县委组织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第二十条 | 强化绩效考核 |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与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情况考核,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在安排养老服务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 县绩效办 | 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备注:1、部门职责分工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0〕7号)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文件中已明确的任务由各相关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