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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高法〔2019〕10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湘高法〔2019〕10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9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营造稳定、公正、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营商环境事关全省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良好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全省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敢于担当作为,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工作目标。全省法院要紧紧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审判理念上进一步更新,司法能力上进一步提高,工作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上进一步加强。紧紧抓住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司法对应指标不放松,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切实提升审判质效,努力做到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进展,在产权司法保护上达到新水平,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二、工作措施

    3.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格局,对内积极推动分调裁审改革,对外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更为便利、经济、高效的解决渠道和方式。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联系和对接,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受理案件的类型,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指导有关组织设立家事、保险、物业、医疗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严厉惩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惩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套路贷、暴力讨债、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依法严惩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市场监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方式解决投资纠纷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5.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精神,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产权纠纷。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民商事案件,推动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落实好产权保护中涉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司法救助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大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等涉产权犯罪的错案冤案,依法及时再审,予以纠正。

6.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原则,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裁判,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强化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防范恶意保全,损害企业正常经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活查封等保全方式,尽量减轻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经济犯罪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正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加强对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报告和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发展。深入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切实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提升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完善与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涉民营企业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不断畅通民营企业依法反映诉求的渠道。

7.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担保、票据、证券、期货、保险、信托、民间借贷等案件,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保护合法融资,平衡各方利益。依法规制逃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性套利的违规行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准确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法律问题的研究,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促进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网络融资平台的市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提高涉金融债权案件审判执行效率。

     8.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树立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通过审理案件以及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建立相应机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

9.妥善审理涉劳动关系案件。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平台,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管理、自主经营。注重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确定裁判方案,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10.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省委的实施意见,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技术专家咨询制度,在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设立技术调查官,推广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加大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全面深化三合一审判模式,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恶意侵权、重度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探索知识产权侵权认定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难题。

11.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依法落实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解决在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尊重中外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支持其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趋势和我省全面对接大湾区辐射发展的前沿位置优势,深入了解经贸领域交流合作现实,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12.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落实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好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加大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力度,畅通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程序的衔接。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置于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局中谋划,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机制。推动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平等保护各方权利,完善破产费用保障制度,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资金和制度支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使管理人在破产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13. 优化守法诚信的政务环境。在行政审判中,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涉诉红头文件附带审查,发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优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正确审理涉招商引资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案件,依法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行政协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义务。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正确审理涉及税收、市场监管、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市场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自主经营的行为。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力度和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针对审理中发现的管理失当、市场失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序管理、有效治理。  

14.巩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强化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完善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执行信息化应用,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现代化水平。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提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运作水平。依法惩治失信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涉合同、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执行实际到位率。充分运用失信惩戒、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于已经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及时更新,撤销处罚,恢复信用。对经营暂时困难,一时无法偿债的被执行人,灵活运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使用机制,积极推进经济犯罪信息、知识产权侵权信息、企业破产信息、执行信息等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组织保障

15.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推动营造优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省委已经成立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作为担当,利用好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平台,主动向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力支持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协调机制建设,建立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沟通联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度回应市场主体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改革举措的精准度。加大司法公开和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等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6.加强统筹,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全省法院要加强合作、共同发力、协同推进,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审判执行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式实施,确保各项任务优质高效完成。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互动,进一步提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形成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各类问题的合力。

17.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抽样督查,对工作措施有力并取得实际成效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部署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解决,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各级法院审判执行中扎实推进。综合运用检查、督查、评估、通报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动和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作为落实到位的给予表彰,对发现的问题坚决整改,对工作不实的严肃问责。通过全省三级法院共同努力,推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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