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养老服务

关于印发《衡南县养老机构安全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各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衡南县养老机构安全标准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安全工作。

为提升衡南县各养老机构安全,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112Z)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体系

1、安全管理部门。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即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有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本机构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3、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安全隐患、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设施设备安全标准

1、消防安全

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的消防验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检查消防安全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教育员工懂得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逃生。

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每日2次消防巡查,每半年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对入住老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告知正确用火、用电、用气、用电等方法,提醒其不要在床上吸烟。养老机构应该设置2个安全通道,且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高于30米。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应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A类火灾为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为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为气体火灾;D类火灾为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为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养老机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重点救治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人。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设置醒目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配备:养老机构配备灭火器类型要达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_50140-2005要求,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为15米,每50平方米配备一个灭火器;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为20米,每75平方米配备一个灭火器。

2、电气安全

养老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规定。

3、燃气安全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共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护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4、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养老机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养老机构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应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记录。在自行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15天对养老机构在用电梯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5、健身器材安全

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显著位置。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处理。

四、建筑安全标准

养老机构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要求。养老机构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保。养老机构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设置高度、使用要求应符合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要求,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养老机构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养老机构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与设置要求应符合规定。养老机构中的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规定。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信设备(这种通信设备应设在每个呼叫点和电话机所在位置)应使用安全标志醒目地标示,对设备的背景区域应标记或照亮养老机构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同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并保证疏散导流标志视觉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履盖。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养老机构应明确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五、食品安全标准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等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做好48小时食品留样,留样要标明日期、时间、品名、重量、留样人姓名,并作好记录。

六、医疗护理安全标准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护理照料、医疗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的监督检查。

七、人身安全标准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对故意伤害、走失、交通安全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养老机构应对生活照料、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有关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和防范。

养老机构管理人员要对刀具、私搭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烤火炉等进行严格管控。

八、值班值守工作流程标准化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值班值守人员对重点场所、老年人居室进行一小时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每天早上八点做好值班值守人员交接班并记录在案。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