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发〔2024〕第1号
衡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
2023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县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商)协会管理部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接受年度检查。现将2023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我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当参加2023年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程序
(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应使用统一监管平台自动赋码,对于粘贴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均不予认可)。
(二)网上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年3月1日起可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3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填写年检信息”按钮进行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核后,应当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报送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应当在2024年4月2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了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为原件)送交县民政局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县民政局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加盖年检印鉴。
根据工作需要,县民政局可以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补充材料。
四、年检要求
(一)所提交材料确保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社会组织应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年检方式和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在5月31日前由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向我局递交2023年年度检查资料。
(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次年检工作的方式、步骤、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属的社会组织,与我局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通过年检工作促进各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五、年检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以书面检查为主,我局同时将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比例抽查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2、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3、内部管理混乱,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6、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其中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档次大于4级),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9、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经过民主决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的;
10、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或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
13、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的,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开展涉黑涉恶活动,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
1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8、社会组织未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
19、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罚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六、年检结果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我局将在“中国·衡南”党政门户网公告。
七、年检联系方式
年检电话:0734-8550237
联系地址:衡南县民政局六楼605室
衡南县政务中心三楼大厅A区15号窗口
衡南县民政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