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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中型灌区规范化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粮食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衡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  


衡南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中型灌区工程的运行、管理与保护,保障灌区安全运行和效益持续发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型灌区工程的运行、管护、供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小型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第三条  灌区管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障投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并重、长效运行,节约用水、有偿使用,专业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管护工作的领导,将灌区管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管护经费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灌区管护相关工作。

灌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灌区工程管护的组织协调、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二章  管护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护体制。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灌区主干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资金,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区专管机构(管理所、站等)具体承担所辖灌区主干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水量调度、安全生产、水费计收等管护工作。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受益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依法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支渠及以下渠系工程的管护、用水管理、水费收取等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九条  灌区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照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范围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保护标志,不得侵占工程管理范围。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灌区专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巡查、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制度,制定并落实年度管护计划,对工程设施进行常态化、标准化管护,确保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  渠道清淤扫障是灌区工程管护的重要内容。灌区专管机构负责干渠的清淤扫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支渠及末级渠系的清淤扫障。清淤扫障工作应当达到设计或规定的断面标准和畅通要求,一般在非灌溉期或灌溉间隙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房、筑坟、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以及兴建影响工程运行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灌区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灌区专管机构应当根据水源条件、作物需水规律和用水申请,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供水计划和调度方案。

第十四条 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灌区良性运行的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  灌区应当加快量测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主干工程逐步实现计量到支渠口,为按方计量、收费和节水考核提供基础。

第十六条  收取的农业水费及其他供水水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灌区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七条  灌区运行管护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主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专管机构基本运行经费;

(二)收取的水费;

(三)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依法利用政府专项债券、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五)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主干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和专管机构基本运行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灌区管护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投入,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为保障重点灌区渠道清淤及长效管护工作,县财政设立渠道清淤与长效管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三桥三站两干"等8个重点中型灌区共290公里主干渠道的清淤疏浚与后续年度常态化维修养护。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各灌区渠道长度、淤积状况、管护难度及灌溉保障重要性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与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渠道清淤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必要的项目管理等方面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与绩效评价。

十条  所有灌区管护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灌区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监督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灌区管护工作考核机制,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专管机构及相关乡镇(街道)的管护责任落实、工程状况、用水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破坏灌溉用水秩序、侵占挪用管护资金等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灌区管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主干工程:指灌区内干渠、渠系建筑物、泵站等主体工程。

(二)支、末级渠系:指支渠及以下的固定渠道及配套设施。

(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指受益农民自愿组成,从事灌溉用水管理、工程管护和水费收取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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