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国、省市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镇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重新进行发布,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主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县城城区(含云集、车江、向阳三个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本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按自来水用水量每吨0.3元随水费收取,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上门征收。
2.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0.3-1.5元/·月分地段分类分档征收(详见附件)。
3.营运车辆:按车辆类别4—10元/辆·月收取(详见附件)。
4.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市场等: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标准征收,其中收集环节37元/吨、运输环节23元/吨、处理环节38元/吨。凡将垃圾自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按60元/吨收取。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38元/吨征收。
各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不高于县城区标准内自行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
二、征收方式
(一)县城城区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街道)自来水公司代征(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按标准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交通部门代征;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二)各建制镇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乡镇自来水厂代征,对未纳入自来水厂代征的住户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乡镇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受委托单位可以按实际征收金额的1%-3%提取手续费。
三、相关规定及减免政策
(一)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
(二)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保洁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者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居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
(三)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保洁服务费由被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与居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已包含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不得另行向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垃圾产生单位收取。
(五)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烈属、特困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凭有效证件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县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等相关工作,县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核定缴费金额,由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征收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部门及价格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
附件:衡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衡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征收范围 | 拟定标准 | 备注 |
1.城区居民、暂住人口 | 0.3元/吨(用水量),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收取 | 低保等特殊群体免收 |
2.机关事业单位 | 0.3元/吨(用水量) | 由单位支付 |
3.营运交通工具 | ||
(1)中巴 | 8元/辆·月 | |
(2)的士 | 4元/辆·月 | |
(3)货车 | 10元/辆·月 | |
(4)大客 | 8元/辆·月 | |
(5)船舶 | 180元/船·月 | |
4.厂矿企业、宾馆、招待所、医院、车站、码头、学校、驻军等部门 | 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 垃圾处理费98元/吨(含收集37元/吨、运输23元/吨、处理38元/吨三个环节) |
5.经营场所 | ||
(1)餐饮业 | 0.5—1.5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2)茶座、酒吧、网吧、休闲、保健、美容美发 | 0.5—1.0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3)修理、洗车 | 1—1.5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4)废品店、冷作加工、广告装璜、临街诊所 | 1元/㎡·月 | |
(5)花店、水果店 | 1元/㎡·月 | |
(6)屠宰场 | 0.3元/头 | |
(7)煤场、洗灰场、沙石场 | 2元/㎡·月 | |
(8)停车场 | 0.3元/㎡·月 | |
(9)早、夜市、摊点 | 2元/天·点 | |
(10)其它经营场所 | 0.5—1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11)市场(含超市及各类专业市场) | 1.2元/月.m2或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
注:地段分类及分档次计收方法:
1、一类地段为正德路以北、云集大道以南、滨江路以西、旺华路以东的范围。
2、二类地段为107国道以西、沁园路以北、望月路以南、兴园路以东的范围。
3、三类地段为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其它地段。
4、表内按地段分档次计收的项目按一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上限,二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中间值,三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下限。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8月28日印发
相关文档: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解读《关于重新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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