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25-01001
清政办发〔2025〕6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房票制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相关项目建设指挥部:
《衡南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制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衡南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制
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缩短安置过渡时间,提高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中推行房票制安置,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制安置概念
房票制安置指由征收实施单位在货币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由被征收人在政府商定的商品房等房源中选购房屋,并以房票折抵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二、实施范围
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需要征收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建设项目,均可实行房票安置。
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如被征收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衡南县范围内均没有住房,原则上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并按照不低于55平方米∕人的标准购买商品房。
三、组织机构
成立衡南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由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副召集人,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乡镇(街道)等单位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
四、房票登记及票面金额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制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后,向被征收人登记、发放房票。
房票票面金额建议包括安置费、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费、奖补性资金等;拆迁款、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人意愿确定是否纳入;征地款、搬迁费、过渡安置费、青苗损失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房票票面金额组成款项予以调整。
五、房源筹集
房票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经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后,与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签订房票安置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房源须是现房,符合法定交付条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且没有权利瑕疵。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并对外公布。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等抵押房源,可以申请作为可供房源。
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展示房源,组织集中购房活动,加强购房服务指导。
六、优惠政策
实行购房奖补,对凭房票购房的房票使用人,由县财政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4%予以奖补。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后1个月内,由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以货币方式支付给房票使用人。如领取奖补资金后终止购房合同退房,则房票使用人应将奖补资金退回。
七、使用管理
房票一式三联,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各保存一联,应明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有效期等内容。
房票不得折现、质押。在满足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至少有一套住房的条件下,经征收实施单位、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批准,允许房票转用,但仅可转用一次。
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后,双方将房票使用情况报征收实施单位、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登记备案。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高于房票金额的,高出部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自行结算。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可以进行拆票(或货币补偿)。
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八、房票结算
房票结算由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与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结算。
房票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后仍未使用的,转为货币安置方式,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使用房票购买房屋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1个月内,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票金额的40%,1年内再支付30%,剩余款项在商品房网签备案满2年到期时付清。
九、工作职责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制安置协议。
县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委托并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相关工作;负责房票制相关工作宣传、发动、组织及签约房地产项目相关审查等工作;承担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委托并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相关工作;负责签约项目用地、规划等方面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资金审核,加强房票制推行过程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联合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十、实施程序
(一)签订协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制安置协议,明确房票票面金额。
(二)发放房票。被征收人腾房搬迁后,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登记发放房票,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未计入房票金额部分的征收补偿等费用。
(三)组织购房。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房源,被征收人自愿选购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票。
(四)备案登记。购房完成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后,双方将房票使用情况报征收实施单位、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结算管理。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办理房票结算,房票购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在结算时一并计算,并按照约定支付资金。
十一、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及房票制推进情况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项目一结算"、"一项目一审计",各建设项目根据此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审核。
(二)本实施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县房票制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
相关文档: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衡南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制安置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