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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发[2023]8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9


衡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有序、综合治理"的行业总体要求,以防范为重点,以监管为抓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区域限制、便民服务、适度竞争"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完善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促使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局更趋合理,形成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销售网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划布局

结合全县各乡镇(街道)的城镇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和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局,全县总体数量不突破208家。

(一)选址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旅游景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上方或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部距离

1. 220KV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小于50米。

2.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 周边50米范围内,不能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烟花爆竹总药量

≤80 kg

>80 kg 且≤100 kg

>100 kg 且≤200 kg

>200 kg 且≤300 kg

220 kV 上的电站220 kV 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50m

60m

65m

70m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 存及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100m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50m

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三)面积与存放限量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店内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符合下表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

面积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

总药量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

总箱数箱

50

150-190

190

>50且≤70

191-250

250

>70且≤200

251-300

300

(四)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1)零售店(点)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2)零售店(点)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应设置床铺及其他生活用具,严禁烟火入内。

(五)申办要求

1.符合县、乡两级总体城乡规划布局要求。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应当于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提出重新办证申请,到期未申请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自行失效和注销。

3.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

4.优先考虑无违规违法行为的经营户及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较好的经营户,条件相近的,以申报时间的先后次序审批。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效期为2年。云集街道、三塘镇列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乡镇,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效期为1年。云集街道(县城区域)东至107国道、南至明珠路、西至蒸湘南路、北至湘江河堤,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证到期后不再许可。三塘镇(城镇区域)东至衡阳市城区交汇处、西至润发加油站、南至原三塘派出所办公楼、北至金玉富都小区,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城镇规划区域内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证到期后不再许可。

6.如县、乡调整城镇区域规划,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搬离出规划区域。

(六)申办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乡镇(街道)初审意见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或委托书申请书。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4.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

5.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身份证。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现状安全条件说明。

7.烟花爆竹经营户安全承诺书。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场核查意见书和照片。

9.安全生产责任险发票。

(七)办理流程

1.经营户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对提交的资料和所在乡镇(街道)的规划数量进行核准。

3.县应急管理局业务股室和所在乡镇(街道)应急办对经营户申请的零售店(点)进行实地核查。

4.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对经营户申报资料和业务股室现场检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退回办理申请;审查合格的,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周密部署,以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为契机,全面推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标本兼治。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新规划布点的意义讲透,尤其要做好退出经营户的政策解释。要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榜样示范,营造良好的社会营商氛围。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在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基数上严格控制,统筹规划,全县总体数量趋于合理。已超出规划数量的乡镇(街道)要通过查处非法经营,零售场所不符合标准化建设等措施予以取缔。未超出规划数量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办。达到规划数量后,原则上不再许可,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但不能超出全县规划总体数量。

3.从严把关,落实责任。要把非法经营的、零售场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管理混乱的经营户淘汰出市场,鼓励发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店。严格审查新办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标准化。

4.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联合执法,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非法销售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规范。


附件:《衡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规划布点分布表》





衡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规划布点分布

乡镇(街道)

规划数量(家)

云集街道

12

车江街道

10

向阳街道

12

花桥镇

13

宝盖镇

10

冠市镇

10

江口镇

10

茶市镇

9

相市乡

7

栗江镇

10

松江镇

8

硫市镇

7

三塘镇

15

谭子山镇

10

泉湖镇

3

岐山镇

4

泉溪镇

9

洪山镇

10

铁丝塘镇

5

咸塘镇

9

茅市镇

9

柞市镇

2

近尾洲镇

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9日印发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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