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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2号)

 

清政办发﹝2021﹞1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

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衡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一)关于重点项目及县工业集中区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县人民政府明确由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有:负责项目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编制并按要求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展实物量调查登记;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核定需安置人员名单并搞好安置;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拨付;组织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矛盾纠纷;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关于“新老划断”问题。以清政办发[2021]11号发布时间为“新老划断”的时间界限,此时间前县人民政府已明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或已实施征地行为(已部分支付补偿费)的项目,由原实施单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此时间前县人民政府未明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或未实施征地行为的项目,按清政办发[2021]11号办理;此时间后的项目一律按清政办发[2021]11号办理。

原已实施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三)关于户籍迁入问题。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拥有生产资料,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正常婚迁要搞好原户籍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调查工作,原户籍地已享受补偿安置分配的,则不能参与本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四)关于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实物量调查登记问题。非县财政出资的项目,出资单位因自身建设推进工作的需要,同意出资开展实物量调查登记,在保证实物量调查成果质量,并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全程参与的前提下,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公司开展实物量调查登记工作。

(五)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实施问题。县内同期实施的项目较多,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足,经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或领导批示后,可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前期必须由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中心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实地开展实物量调查登记工作,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经评审报领导批准后委托乡镇(街道)实施。

二、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管理内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房屋补偿费、安置费、前期调查经费、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国家、省、市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重点工程由国家、省、市出资;县内交通、能源、水利、水电以及公益设施等,属于财政投入的项目,由县财政出资;招商引资等非财政投入的项目,在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由项目出资单位按期拨付到位;成片开发的经营性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出资。

(三)资金计提。征地拆迁各类补偿费、拆迁奖金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规定的标准计提;工作经费按不超过补偿总费用的5%计提;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补偿总费用的10%计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计提;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包括单位和个人,可在工作经费中按不超过20%的比例调剂使用,具体考核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执行。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2、按程序审批原则。制定规范的审批流程,总体上按照先编制项目资金概算方案,逐级上报领导审批,再下拨资金的步骤进行。

3、坚持高效的原则。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制定方案审批、资金拨付流程,不增加中间环节,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五)资金概算的编制及内容。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原则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概算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县政府成立并由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由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负责编制。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编制。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的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拆迁房屋结构和装修装饰补偿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费、平整宅基地补助费、退出宅基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奖金、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项目涉及“五通一平”费用不包括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内,由县财政部门据实编制。

(六)资金概算方案的审批。

1、县自然资源局编制的资金概算方案,经经办人、分管副职签字,呈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县成本领导小组审核,呈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审批。

2、由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编制的资金概算方案,经经办人、分管副职签署意见后,呈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县成本领导小组审核,呈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审批。

(七)资金的预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经领导审批后,各出资单位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将总额的80%存入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的专用账户上,剩余部分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发布前存入。

(八)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资金拨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及相关补偿费属于集体的部分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先统一拨付到村(社区)委会开设的专户上,再由村(社区)委会必须据实拨付到组到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奖金等属于个人的部分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拨付到拆迁户个人。除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外,征地拆迁各类补偿费、拆迁奖金、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由县财政先拨付到县土地储备中心专户上,再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开设的专户上,再按程序下拨。

2、拨付方式:(1)征地补偿费拨付以村(社区)为单位签订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首期拨付50%,腾地交地后再拨付45%,余下5%作为施工环境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拨付;(2)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拨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拨付50%,搬家后并办理拆迁腾地具结书后,余款50%全部付清;(3)青苗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坟墓迁移费及相关补偿费一次性付清。

(九)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见费的使用。

1、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县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津贴补助、加班补助、交通费、误餐费、资料打(复)印、征地拆迁任务完成的奖励以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及村民的误工费等。

2、工作经费拨付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实施主体及工作量大小不同予以拨付,总费用的10%由县人民政府征拆领导小组调剂使用(项目设立县级协调机构的,由协调机构调剂使用;未设立县级协调机构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使用),60%拨付给实施主体单位,10%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中心,20%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不可预见费使用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使用。主要用于实际地类与三调数据库地类差异增加的补偿支出;涉访、涉诉、新闻媒体宣传、漏登、错登的补偿支出;清表清障的支出,以及政策允许使用的其他情形。

4、不可预见费申报与拨付。前期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实地开展实物量调查登记工作,据实编制不可预见费使用方案,提交需使用资金的依据、证据、拍摄现场图片等,按程序逐级申报,待领导审批后,据实下拨。实际费用超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中不可预见费总额的,超出部分的资金实行一事一议,按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才能追加下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预征未腾地交地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相关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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