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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8号)

清政办发[2021]18号



清政办发﹝2021﹞18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已经衡南县第十七届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和改善群众生活品质与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衡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近期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征收拆迁范围,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满足安全要求,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杂房车库)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原则。

(二)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及应急疏散等要求。

(三)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的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四)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求该业主同意;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或本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业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应由受影响业主承担举证责任。

(五)同意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需达成以下事项书面协议: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主体的确定。

(六)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主体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不得妨碍人员疏散、防火栓、水泵接合器使用等。

三、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为落实省、市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安排,成立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城建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推进实施和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2. 由县领导小组牵头,建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职能的事项,负责组织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二)职责分工

1. 各乡镇(街道)、社区:负责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审理申请、资料初审、现场勘察、公示办理、矛盾协调、调解等工作。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负责牵头召集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联合审查。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具体的审批事项。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细则审查及参与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电梯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电梯使用标志。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负责电梯的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5.县财政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财政补贴标准复核,并及时向项目拨付财政补贴。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管理部:负责办理业主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7.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五、资金筹集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电梯运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可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电梯(维保)公司垫资代建,建成后业主乘坐电梯按次刷卡交费,具体交费标准、维保协议由业主与电梯(维保)公司自愿平等协商。

(二)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自竣工验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房屋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管理部负责制定。

(三)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四)通过验收的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补贴。财政资金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每台电梯补贴标准为:增设电梯建筑楼层为四至五层、六至七层、八层及以上分别给予每台补贴8万元、10万元、12万元,由县财政承担。

(五)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增设电梯的申报过程中,不收取报建等行政性相关费用,依法进行的检验检测费用除外。涉及管网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与管线单位协商承担。

六、实施步骤

(一)协商

1.制定实施方案: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地方标准对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方案设计,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规划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特种设备要求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2.征求意见:实施主体将实施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二)受理及公示

1.受理:各乡镇(街道)负责受理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并核实业主协商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征求意见表等申请材料。

2.公示:建设主体在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下,将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业主同意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等内容在本单元或楼栋出入口、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如存在异议情形,由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

3.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联合审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次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以及电梯安装、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和个人(业主代表)进行施工图技术联合评审;鼓励申请人(代理人)在联合评审阶段邀请 1 名专家(建筑结构)参与评审。

联合审查应审查如下资料:

1.每一户产权人的产权证和身份证;

2.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书面意见和相关利益人签字证明;

3.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

5.业主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6.楼栋单元公示无异议的资料、小区征询公示结果资料。

各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审批,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建设主体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在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小区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审查意见书、县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安装告知书。

(四)施工

1.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等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由申请人(代理人)自主选择。

2.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到县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3.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对已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正常开工的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5.申请人(代理人)或设计单位在调用房屋相关资料时, 各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五)竣工验收

1.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并经县市场监管局检验合格后,建设主体应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住建局召集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集中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当向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同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财政补贴申请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按程序申请财政补贴。申请人凭身份证、产权证、业主共同确认的收款账号、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书、联合审查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使用登记证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汇总,经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将所有资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县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实施主体。

七、保障措施

(一)县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给予各乡镇(街道)、社区推进相关工作适当补贴,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建、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快落实县级财政补贴。

(二)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要严格履行行业法规和施工规范,若出现施工偷工减料,检测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涉及电力、通信、自来水、燃气、广电等管线迁移和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八、使用管理和维护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九、其他事项

(一)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等民事权益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乡镇(街道)、社区可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增设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本实施方案擅自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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