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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6号)

清政办发[2021]6号






清政办发﹝2021﹞6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报建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实施细则》已经衡南县第17届50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报建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费征收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衡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凡在县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设项目报建费征收标准为《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清单》(清政办发[2020]11号)。

第四条  建设项目报建费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清,经各执收部门依据收费清单核算后汇缴到县政务大厅非税收费窗口和税务收费窗口收取,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费由政务大厅有线电视窗口按标准征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罚没款项由经办部门依法依规核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统一汇缴至县政务大厅非税收费窗口收取。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存在超出原规划面积行为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处罚到位后,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核验意见书前由各执收部门按标准征收超出原规划面积部分报建费。

第七条  各执收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好规范性收费台账资料,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损坏。

第八条  各执收部门按照《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清单》执行收费,严格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缓征或减免费用。

第九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特殊行业或特殊性质建设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执收部门进行会商,将会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优质高效地服务好企业和办事群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执收部门的计费、收费行为以及办理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


相关文档: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清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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