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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办发﹝2019﹞7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政办发﹝2019﹞7号

HNDR-2019-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办事处、县直各机关单位: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衡南县第17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7]1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16]209号)、《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政发[201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衡南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承租公租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部分租金:

(一)属低保家庭的,房屋租金减免80%;属“三无”散养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80%。

(二)家庭成员有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奖励的,房屋租金减免50%,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和手术并发症患者)房屋租金减免50%,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即失独家庭)房屋租金减免80%。

(三)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三、四级残疾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属1-4级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5-10级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家庭成员中有烈属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50%;家庭成员中有部队服役期间立过“二等功”或累计立过三个“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重返前线人员、接枪补员人员、参战老兵等涉军人员,房屋租金减免50%。

(五)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属孤寡老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

(六)家庭成员有因重大意外事故(如重大交通事故、火灾损失惨重等意外)的,房屋租金减免50%;城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严重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功能衰竭、脑梗死、严重精审障碍、艾滋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疾病),房屋租金减免50%。

(七)若公租房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申请累计减免租金,累计减免租金不超过租金总额的80%。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和批示进行减免。

(八)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备的物业用房、警卫室、卫生室等公益性用房租金全免。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人户口薄、身份证;

(二)按照租金减免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主管单位核发的《残疾证》、《低保证》、《五保证》、“荣誉证书”、“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化验结果书等证明材料。

3、属立功人员、伤残军人或烈士军人遗属、重返前线、接枪补员、参战老兵等涉军人员,提交《参战证明》、《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立功受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提交卫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5、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减免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县外家庭到承租公租房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由社区(3人以上)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减免范围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复审,审核后进行公示,将无异议结果上报衡南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衡南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公示且无异议的,按规定减免一年租金,减免期限满后,若仍需减免租金的,则按相同程序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条租金减免申请和审批每半年进行一次,执行时限为1年,每年6月和12月完成下一年度的减免申请和审核,中途不新增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减免理由和真实资料,不得用各种手段骗取享受减免政策,否则,纳入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确定是否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乡镇政府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租金减免情况每季度在减免家庭承租小区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减免资格并追回减免租金。

第九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

(一)违规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住房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对违规使用住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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