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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办发﹝2019﹞6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政办发﹝2019﹞6号

HNDR-2019-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及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具体为: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市建设资金、涉农资金、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企业发展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且从非税收入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建设资金、移民扶助基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森林培育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彩票公益金支出等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范围

本办法所指项目申报范围主要包括:涉农项目、涉企项目、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扩大内需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涉及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

其中涉农项目包括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国土整治等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涉企项目包括各部门主管的企业产业化、技术改造、关闭小型企业、财政贴息等项目。

(二)项目申报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申报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安排、严格程序。

2、科学论证原则。申报的项目应是已经过科学、严格评审,并充分论证具有实施可行性的项目。

3、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项目申报管理

1、实行项目申报报告制度。上级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申报规模、程序、时间要求、扶持重点和资金安排等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研究同意后,主管部门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立项,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2、实行项目申报集体会审、专家评审制度。

(1)初步考察。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步意见。

(2)会商审核。根据初步考察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与县发改、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进行会商,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并形成一致会商意见。

(3)专家评审。对于申报的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3、实行项目申报集体决策制度。项目申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4、实行项目申报公示制度。对确定申报的项目,由有关部门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及时组织财政、发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会商,严格执行集体会审、专家评审制度。属于涉农项目的专项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征求申报项目所在乡镇的意见。

3、发改、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事业发展规划对经评审论证后证明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行统筹平衡、择优筛选,按一定的比例制定初步方案。

4、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后,根据审批权限,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审定。其中:单个项目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在50万—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报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于急办项目,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与县发改、财政部门共同会商审核,报请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5、专项资金项目方案经审批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手续上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属于跑项争资项目,经主管副县长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

7、上级项目申报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分配原则

1、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2、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所有专项资金分配先定方案、后分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办法,并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的比重。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要合理选用客观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按项目法分配资金,要引入招投标、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

3、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使用效益等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开。

(二)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1、上级补助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省、市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项目实施单位,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追加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由县财政局商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申拨程序,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下达。

2、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凭《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下达。其中:单个项目额度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在50万元—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单个项目额度超过3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凭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达。

3、上级补助和县本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根据额度权限,按政策要求、完成程序报批手续后执行。

4、需报县级领导审批的事项,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统一收集,集中报送审批。

(三)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对各类专项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及时下达;资金拨付必须按进度拨付、据实结算,并预留部分不可预见性支出。上级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提前下达至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所有专项资金,均须履行审批程序,凭《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拨付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到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资金一律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专业合作组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复印件给乡镇财政所。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专项资金拨付信息平台,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拨款部门、资金来源、拨款数额、拨款时间进行登记,所有部门在申报或拨付项目专项资金之前,须凭《衡南县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申报表)》到该平台核准登记,并加盖核准章后方可办理申报或拨付。

(二)同一单位,村民委员会、农业类免税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向一个部门申报同一类型的财政补助项目;已获得国家重大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的,原则上当年不能再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已获得省级重大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的,原则上当年不得再申报市级财政补助项目;在1年内已获得财政补助项目的或项目已实施完成的,不得再从上级可调剂的专项资金中或县本级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专项资金(扶贫项目、上级规定的相关配套资金不在此列)。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各方监督。

(四)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管,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五)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审计工作。

(六)对项目申报内容不实,多部门重复申报、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乡镇、村民委员会和企业,由县发改、财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督名单,取消该单位、乡镇、村民委员会、企业财政补助项目的申报和专项资金拨付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七)对未经县政府审批,各部门擅自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或拨付专项资金的,责令有关部门说明情况,视情节给予处理。

(八)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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