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8]23号
HNDR-2018-01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11月15日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衡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和《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困难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
(三)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原则
(四)属地管理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统筹兼顾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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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隐瞒家庭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二)家庭生活明显高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不从事劳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酗酒行为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和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按月领取低保金的。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救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实际水平采取“调查取证、分类计算、民主评议、综合评估”的方法评估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的变化而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特殊津贴,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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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金;
(五)居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六)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农民失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含简单装修),交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农村低保,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的可单独(或参照单人户)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疾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疾人员是指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患者。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填写低保申请备案表如实申明。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有调查人形成的调查核实意见。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1、信息核对。通过省民政厅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政策;申请人本人陈述申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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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家庭贫困情况;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民主评议。
(四)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经调查、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要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五)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固定的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打卡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六)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完善“谁调查,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分类施保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的原则,按家庭贫困程度原则上分三类施保。加大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的衔接力度,精准认定兜底扶贫对象即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将下列人员纳入兜底范围: 1、困境老人;2、困境儿童;3、持有一、二级重度残疾证或者精神、智力残疾证的困难家庭或者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4、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认定重病患者家庭,病种包括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型感清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感情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糖尿病并发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病患者。
第十一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或户籍变更的,应当通过村委会及时告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进行审查,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年审制度。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类对象可一年审查一次;二类对象可每半年审查一次;三类对象可每季度审查一次。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使用湖南省社会救助系统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档案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民政办统一管理,按一户一档、一村一卷、一乡一盒的标准建立农村低保档案。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台账。
第十五条 档案内容:
1、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对象是残疾人的,必须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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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家庭中有在校学生的,必须提供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5、如实提供赡养人、抚(扶)养人的实际情况;
6、离婚者必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
7、审批表;
8、变更材料;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管理方法整理。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整理方案。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5年。
第七章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是农村低保对象领取保障金的有效凭证,由低保对象负责保管,各乡镇不得代管。确因年老体弱且行动不便又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农村低保对象,只能由村干部代管的,应报乡镇民政办备案。
第十八条 低保对象因家庭人口变化、保障金标准调整等原因,发证机关应及时修正相关内容。发证机关应对退出低保的家庭要及时收回低保证并注销。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实行定期审核,未签署审核意见的低保证视为无效证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衡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南政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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