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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南办通【2014】63号)

 

南办通[2014]63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办厅字20072号、中办厅字201122号、湘发〔200727号、湘办〔201138号、湘办〔201339号和衡办发〔201215号等机构编制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坚决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审批制度

强化编制就是法规的观念。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编办一个部门承办,由县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编办一家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和召开的会议,不得作为申报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未向县编委或编办报告的机构编制事项,县编办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进编申报审批程序

(一)机构编制的申报审批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设置(含内部机构)调整、职能配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核定、单位规格及隶属关系等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县编委或编办报送专题的请示,县编办初审后,分级提请县编委或县编办研究审批。其中:事业单位股级机构的更名,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编办审批行文,其余由县编委审批行文。需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由县编委或县编办按规定呈报。  

(二)人员进编的申报审批与办理  

建立人员用编申报审批制度,坚持“编内进人”、“用编审核”、“凡进必考(除政策性安排外)”原则,不搞特殊情况进人。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因编制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县编委申报年度用编计划,经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研究后,交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平编单位可根据预测的本年度自然减员数额,编内申报用编计划,在出现编制空缺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超编单位不得新进人员。全县新进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进编手续。  

1、凡属县委同意任命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县编办报县编委主任审批后,及时办理编制异动手续;属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县编办按上级有关规定,凭军转干部安置部门的行政介绍信按程序办理进编手续,并下发《人员进编通知单》。  

2、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国家免费师范生以及省计划定向分配的免费师范生,各部门应事先与县编办衔接编制事宜,再提出方案报县编办,县编办将经审核的结果报县编委主任审批后,下发《人员进编通知单》。  

3、党政群机关其他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考聘的办法录用。  

4、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在编委审批的年度用编计划内,向县编办呈报《准许用编申报表》,县编办根据该单位编制内岗位空缺、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下达《准许用编通知单》,用人单位持《准许用编通知单》到组织、人社等部门申报调配或公开考聘计划。  

5、全县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补充工勤人员的一律实行编内聘用,参照县委办、县政府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司机管理的意见》(南办发[2002]38号)文件精神办理。  

6、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招录、招考(聘用)后(三年一聘的工勤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将《准许用编通知单》、招录、招考(聘用)新进人员名单报县编办,县编办审核认定符合拟进人员结构的,报县编委主任审批后,办理《人员进编通知单》,用人单位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录(聘)用、工资审批和社会保障等手续,属财政供养的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或工资统发手续。  

7、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的管理,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严禁党政分设。各部门在任命中层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时,不得以任代调,凡异动单位任职的,必须按照进人程序和规定,在办理编制和调配手续后,再办理任免手续,否则,县编办不予办理编制手续。领导职数占用单位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其他人员编制不能相互挤占。  

8、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一是严禁超编申报进人计划。二是严禁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三是严禁各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使用工作人员。四是严禁各单位私招乱雇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三、强化编制实名制管理

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实行定编定岗到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要分类管理,不得混用。今后,县直党政机关均不能使用事业编制。建立人员出编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养、辞退等情况后,要在一个月内到县编办办理出编手续,以便于对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  

四、多方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各负其责。在人员进出管理上,要坚持以编制为“龙头”,共同管理好机构编制。  

组织部门在受理各部门干部任职申报表时,要对单位职数以及拟任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凡超职数的和不属于拟任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各部门需要任职的,必须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编制和调配手续后,再办理其任免手续。各部门在申报干部调配计划时,没有县编办下达的《准许用编通知单》,组织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在干部任免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各部门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进编程序任命的干部以及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有权撤销其任免决定,并督促将其退回原单位。  

人社部门在办理人事调配、招录、招考(聘用)、工资审批、晋级、晋职、职称评定、医保、社保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编制手续的,人社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凡办理人员的工资、职称、医保、社保等相关手续,其单位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一致。在办理涉及调出县外、企业或自然减员手续时,须先到县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核销编制意见,县人社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编委确定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确定单位的经费性质,并严格按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编制财政预算,按照县编办核定的在编人员核拨人头经费或统发工资。凡未按规定程序进编的人员一律不得核拨经费或统发工资。  

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在每年落实政策性安置工作的时候,应先与县编办衔接相关机构编制事宜,在确定分配去向和编制后方可制定安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对没有履行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不能办理手续。  

纪检监察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精神,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湘办[2013]39号)精神追究其责任。对超编制限额、违反规定程序进入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超编制限额、违反规定程序进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政工人事股室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人员调配、招录、招考(聘用)、工资、职称、医保、社保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从严追责。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1230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20141230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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