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办发[2014]34号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推动教育系统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机构编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湘编办〔2009〕1号《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风气好坏和教育质量的高低,管理是关键。管理出成绩,管理出效益,而教育管理的核心又是教师队伍建设。近些年来,我县教育事业成绩斐然,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机构编制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目前,我县教育系统尤其是中小学校还存在着学校布局不合理,教师余缺严重失调,少数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少数岗位混编混岗比较突出等现象,严重地影响着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管理好全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既可以提高教育人才资源的使用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还可以有效地节约公共财力,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是上级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更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刻不容缓。
二、严格规范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
(一)规范机构设置
1.县教育局机关按照县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印发衡南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43号)文件规定设立内设机构。
2.县教育局机关二级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已经批复的文件设置。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3.县属中学及农村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设置严格按县编委下发的《关于撤销乡镇教育办设立乡镇中心学校的批复》(南编委〔2007〕3号)及县编办批复的县属中学的“三定”文件实施。因教学需要确需重新调整学校布局的,必须遵循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县教育局、县编办按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他部门行文无效。
(二)严格核定人员编制
1.县教育局机关及其二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以编制部门核实的编制数为准。
2.全县中小学的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核定,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其中乡镇中心学校的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在3-5名,中心学校设正、副校长各1名,各中心学校所属的初级中学及中心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1-3名,规模特别大的,副校长不能超过4名。
(三)严格人员进出
1.凡教育系统需新进编人员,须先向县编办申报进人计划,县编办按程序报市编办和县编委(或县编委主任)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实行公开招考、招聘。对需进教育部门的政策性安置退伍兵,原则上要求有大专学历并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后方可分配到缺编学校去任教。对国家任务内的免费师范生按教学需要编内安排。对从初中毕业生选送的免费师范生严格按协议书中确定的学校安排。相关部门对选送的免费师范生必须按文件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将确定的名单报送县编办和县人社局备案。
3.严格教师调整程序
(1)县教育局机关确需进人的,必须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2)县教育局机关二级事业单位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内进人,且需符合人员结构。进人前须按程序报县编委(办)备案审批。
(3)凡农村中小学教师在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之间调整的,每年8月底前由县教育局按相关政策要求拟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县编办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县属中学及民德小学从校外调整教职工的,参照以上做法操作。县编办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4)及时办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离退休人员、调出县外人员及需销编的人员的手续。县教育局对上述人员须及时到县编办核实情况,办理核销编制手续,到县人社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核销手续。
(四)严格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按照省编办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湘编办〔2009〕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县教育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条例》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等工作。教育局机关、二级事业单位,各县属中学、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要按单位、人员、编制一一对应建设台账、卡片和机构编制数据库。原则上县教育局每年在年中和年底要与县编办进行机构编制信息动态维护,县教育系统各相关单位要对县教育局负责,县教育局要与县编办及时对接,确保我县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迈上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五)加强教师队伍岗位管理
1.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2.坚决杜绝教职工“吃空饷”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厉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严禁学校擅自编外聘请从教人员。确因缺编需临时编外聘请的,须由县教育局报县编办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把关,由用人学校聘请,聘用期不超过一年。
4.鼓励有富余教师的学校支教,或组织富余教师轮流支教。
5.新补充的教职工原则上5年内不得异动,确保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切实加强教育系统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职责。县编委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县委组织部按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备案全县教育系统的科级、股级领导;县编办负责审定、备案全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县人社局负责根据机构编制情况办理相关工资、社会保障手续;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机构编制情况预算经费和统发工资;县教育局负责所属系统单位的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合作。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上述规定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县委组织部要以县编办核定的机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为依据,审批、备案教育系统的领导。县人社局要根据县编办审核、备案审批的编制情况,办理教育系统人员的工资、社保、医保等手续。县财政局要根据县编办审核、备案审批的编制情况,办理教育系统人员的工资卡帐转移审核手续。尤其要杜绝不凭《人员进编通知单》跨乡镇、跨县属中学调整教师而异动相应人事关系、统发工资的现象发生。
(三)定期监督检查。县编办要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等单位加强联系,加大对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等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学校新进人员的到岗情况,核查学校的超缺编情况、在编不在岗及“吃空饷”情况、学校外聘教学人员的配置情况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