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湖南省政府网衡阳市政府网信用中国

无障碍适老版注册统一登录

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衡南县县本级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南办发〔2015〕23号)

 

  

南办发〔201523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县本级投融资公司薪酬  

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县本级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9  

 

衡南县县本级投融资公司薪酬管理  

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公司的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和《衡南县县本级投融资公司管理办法》(南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县本级投融资公司高管人员,包括衡南县农村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县城建投)、衡南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县交通投)、衡南县行政事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县行资公司)的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工会主席。今后组建的县本级投融资公司高管人员适用本办法。衡南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薪酬管理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的原则,实行薪酬水平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四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管人员,可试行协议薪酬,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县纪委派驻的纪检组长的薪酬待遇不适应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六条  县本级投融资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根据本县工资、物价水平和县本级同级别人员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高管一类人员的基本年薪参照县本级正科实职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的1.5倍确定,具体以上年度十二月份财政应发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四个部分)为计算基准;高管二类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高管一类人员基本年薪的0.70.8倍确定。基本年薪由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年一核定。  

岗 位类 别 表

档次  

   

相 应 岗 位  

1

高级管理一类  

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  

2

高级管理二类  

党组副书记、监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工会主席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指县本级投融资公司高管人员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的23倍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并结合岗位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县本级不同投融资公司的高管绩效年薪应合理拉开差距,规模大、贡献大的公司应高于规模小、贡献小的公司,主要在绩效年薪的倍数上调节。各公司之间的绩效调节倍数根据公司总资产、融资规模、承建公益性项目、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具体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一年一定。  

县本级投融资公司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2  

绩效年薪岗位调节系数主要根据高管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同一公司的高管层绩效年薪的岗位调节系数控制在0.7-1  

高管人员的岗位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岗位类别  

系数  

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  

1

党组副书记、监事长(兼职除外)、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工会主席  

0.7-0.8

(三)年薪具体计算方法  

1、高级管理一类人员年薪=基本年薪[正科实职公务员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应发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四个部分)×1.5×12]+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公司调节倍数×考评系数×岗位调节系数)  

2、高级管理二类人员年薪=基本年薪[正科实职公务员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应发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四个部分)×1.5×基薪调节倍数×12]+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公司调节倍数×考评系数×岗位调节系数)  

第七条  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在融资工作及推进重点工程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计发突出贡献奖,按程序报政府常务会审议,实行单列。  

第三章   薪酬兑现及管理

第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局审核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高管人员薪酬列入公司经营成本,并实行台账管理,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一)基本年薪:扣除法定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费后,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20%按月发放,剩余80%待绩效考核及审计核定后兑现。  

第十条  高管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计算,由各公司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缴付金额及比例不得突破相关规定的上限。公司高管人员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与财政供给脱钩后,工资、行政、组织等关系转入公司,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各种待遇;以前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偿标准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高管人员不得领取年薪之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高管人员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在县委、县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以及当年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计划生育、廉洁从业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减直至取消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遵循经营业绩导向、定量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与薪酬激励相配套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指标以县委、县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依据,按年考核,具体考评细则另行制定。今后根据各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指标的调整。  

(一)高管一类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资产总额增值指标(20分)、融资总额指标(50分)和工程项目投资总额指标(30分)。  

高管一类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系数=[资产总额增值考核得分+融资总额考核得分+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得分]/考核总分  

(二)高管二类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分综合指标(40分)和专项指标(60分)。综合指标即全年公司完成的资产总额增值、融资总额和工程项目投资额等指标,占比40%;专项指标即指分管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占比60%。公司高管人员的专项考核指标由公司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自行确定,在当年6月底之前以公司文件明确,并报县政府办备案。  

高管二类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系数=[综合指标考核得分+专项指标考核得分]/考核总分  

(三)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的高管人员,其绩效工资按副职平均数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各投融资公司将上年度经营业绩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办。      

(二)县审计局对投融资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国资、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依据年度专项审计的公司经营业绩及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提出公司绩效调节倍数和高管人员考核评价系数建议。      

(四)公司业绩考核结果以及公司绩效调节倍数、高管人员考核评价系数建议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章  融资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公司融资工作需求,可从融资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弥补公司的运营经费,列入公司经营成本。  

(一)融资工作经费的提取办法:1、完成或超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融资目标任务的公司,分两种类型提取工作经费:一是用于当年还本付息部分,按1.5‰提取工作经费;二是超出还本付息的增量部分,按3‰提取。2、未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融资目标任务的公司,按照当年实际完成融资数的1.5‰提取工作经费。  

(二)公司实际完成融资数=信贷融资年度到位数+BT类融资年度到位数。  

公司信贷融资年度到位数以信贷资金到达公司账户为准;BT类融资年度到位数以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公司年度还本付息数以县财政局审定的银行账户为准。  

第十九条  为保障公司融资的土地匹配工作需求,从各公司上缴财政的土地收益中,根据公司每年实际挂牌办证的土地数量,按一定标准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弥补国土部门开展土地报批、储备等相关工作经费不足。具体提取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土地报批及储备情况拿出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实施。  

第二十条  投融资公司工作经费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每年3月以前,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审计等部门,对各投融资公司到位融资资金进行核定,并测算出各公司融资工作经费,形成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二)各公司按照县政府审定的方案提取工作经费。  

(三)各公司将公司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国资、审计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审计局定期对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扣减直至取消公司高管人员当年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审计局对各公司工作经费的提取及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公司下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一)不按县政府审批同意的方案,违规或超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工作经费。  

(三)不配合县财政、国资、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县本级各投融资公司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各公司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会同县财政、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实施,2015年度融资工作经费参照本办法操作。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2015115日印发  

(共印18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