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文件)和湖南省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民发[2014]2号文件)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疾病经济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医疗救助要保基本、救重点,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二、医疗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属于我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一、二级残疾)、重病人员,建档立卡扶贫户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方法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整合医疗救助资源,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资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扶贫户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资金保障情况按比例给予资助。
(二)规范门诊救助。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扶贫户,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年度内享受过住院救助的,不再享受门诊救助。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扶贫户,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年度内享受过住院救助的,不再享受门诊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种类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出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三)完善住院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6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2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弃婴)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60%的比例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将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等7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助按照湘卫合管发[2015]2号执行。
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万元;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扶贫户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救助标准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1、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全面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2、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局定期与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治疗。
3、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局按规定的救助服务流程办理。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扶贫户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向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救助对象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或《五保证》和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农合补偿单或医保结算单原件(确无原件结算单的必须加盖医保中心或农合办公章)。乡镇民政办审核无误后由对象填写《衡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乡镇民政办核查签具意见后上报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
(3)审批。县民政局按月审批,直接将救助金汇入本人账户。
(4)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在乡镇救助公示栏和民政局网站及时公布发放情况进行。
四、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三)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四)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康复医疗等费用;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南县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县长为组长,联系民政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为副组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落实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服务工作,推进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