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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衡南县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函【2017】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2017年度衡南县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621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的通知》(湘财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2017年农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带动其他经济作物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惠农、强农、富农政策,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一项服务民生工程。为确保全县农业保险工作有效推进,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保险、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气象局、水利局、中国人保财险衡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衡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衡南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险衡南支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1、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各承保经办机构开展和落实农业保险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和要求,加大对申请资料的审核、查验力度,及时准确拨付到位;进一步严格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发挥补贴资金杠杆作用,扶持和引导全县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季拨付给承保公司。  

中央、省财政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足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2、县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组织发动、积极引导全县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通过以点带面,促进全县分散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同时要认真审核种养大户身份资质、土地流转合同、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情况,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发生灾情时要真实专业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协同做好查勘定损工作。  

3、县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同时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  

4、县内各承保机构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墙体标语、宣传资料、固定宣传栏、移动宣传车、“村村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内容和重要意义,做到进村入组到户,做到妇孺皆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保险发票、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发放到位。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保障灾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四、实施内容  

(一)开办险种、规模及承保机构

1.开办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水稻、油菜、棉花、玉米、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省财政补贴保险品种:烟叶、湘莲、茶叶、肉鸡、和能繁母牛,继续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  

(三)县级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油茶林,新增开展酥脆枣保险试点。  

2.承保规模:

(一)种植业保险,水稻108.864万亩、油菜39.755万亩、棉花2.949万亩、玉米1.65万亩;  

(二)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7.25万头、育肥猪78万头;  

(三)森林保险,公益林77.34万亩、商品林10万亩;  

(四)省级特色保险,烟叶2.572万亩、肉鸡498万羽、能繁母牛0.18万头、湘莲0.36万亩、茶叶0.2万亩、生猪价格指数50万头。  

(五)县级特色保险,油茶林8万亩、酥脆枣1万亩。  

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是根据省财政厅年初下达我县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及农业生产发展情况测算,各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在县政府确定的承保规模之内。实际投保未达到承保控制规模上限的险种,县财政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县农业生产发展情况,将结余的资金调整到其他险种。各承保公司在未经县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承保险种,不得擅自调整承保额度。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由县财政部门将实施方案和保险条款上报省财政厅经审核批复后实施。  

3.承保机构:

人保财险衡南支公司承保水稻、棉花、玉米、育肥猪、湘莲、茶叶、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油茶林、酥脆枣等险种;  

国寿财险衡南县支公司承保油菜、育肥猪、肉鸡保险;  

中华联合财险衡南县支公司承保能繁母猪、能繁母牛保险;  

太平洋财险衡南支公司承保公益林、商品林、育肥猪保险。  

烟叶保险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太平洋财险、国寿财险4家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人保财险衡南支公司为主承保单位。  

(二)保费金额及费率

1.种植业: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60元,费率5%,每亩保费18元;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费率为8%,每亩保费24元;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150元,费率6%,每亩保费9元;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80元,费率6%,每亩保费16.8元。  

2、养殖业: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500元,保费费率6%,每头保费30元;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60元。      

3、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费率0.4%,即每亩保费1.6元。  

4、特色农业保险:烟叶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费率7%,每亩保费70元;肉鸡保险金额为每羽12元,费率5%,每羽保费0.6元;湘莲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费率5%,每亩保费30元;茶叶保险金额为每亩2000元,费率3%,每亩保费60元;能繁母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费率4%,每头保费240元;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金额为每头1200元,费率4%,每头保费48元。油茶林保险金额为每亩2000元,费率1%,每亩保费20元;      

5、今年新增的酥脆枣保险按保监局核准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水稻、玉米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25%;棉花、油菜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5%。  

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户自缴20%;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比例15%,县财政补贴15%,养殖户自缴20%。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林权权利人自缴45%。  

4、省级特色保险:肉鸡、能繁母牛、湘莲、茶叶保险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60%;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70%;烟叶保险省财政补贴16%,县财政补贴16%,农户自缴4%,烟草部门补贴64%  

5、县级特色保险:油茶林保险市、县财政补贴50%,农户自缴50%;酥脆枣保险县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70%  

(四)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办保险机构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  

(五)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  

种植业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六)缴费方式

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的,须动员投保的农户主动缴费、积极参保,有条件的村要积极为农户代交、垫交或减免保费,但须经农户签字同意,发生灾害损失的,保险赔款归受灾农户所有。农户自交保费统一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以村为单位出单承保。  

全县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各乡镇(片区、办事处)财政所(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协同乡镇农技、畜牧部门开展宣传发动、收集承保资料和保费,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种养大户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公司缴费投保出单。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20133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对于农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整合资源、丰富形式、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及承保公司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文内容。要有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法,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  

(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按照“十个一”要求,完善基层服务体系的平台、队伍和制度建设,实现“乡乡有专(兼)干,村村有协保员”。要进一步保障和提高乡村农业保险基层队伍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协保人员队伍的作用,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协保人员在农业保险宣传发动、信息收集、造册签字、张贴公示、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和要求。二是迅速布置,组织安排,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三是加强对基层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财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农业、林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流程,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三)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理赔清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在所在村予以公示。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以上公示,承保公司应拍摄影像资料存档。  

(四)严格执行“两个禁止、三个确保”。

《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开展农业保险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是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财政应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2017年农业保险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意识,落实三个确保:  

一是确保参保情况的真实性。全县种植险投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投保标的(农作物)、种植地点、种植面积要确保与实际种植情况一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虚构、更改或增减农户种植信息。原则上水稻等种植业按照上一年度政府核准发放的粮食补贴清单进行投保,养殖业按照养殖户实际存栏数量、栏舍面积、年最大养殖规模情况据实进行投保,不得任意扩大养殖规模,不得虚增承保头数,更不得虚构养殖资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  

二是确保参保农户的知情权。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动农户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需要垫交或代交的,必须经农户签字同意,确保参保农户的知情权,投保后,承保公司要及时把农业保险分户凭证发放到每一投保农户手中,做到明明白白投保,100%知情。  

三是确保受灾农户的受益权。要让受灾的农户及时得到农业保险的赔款,有效减少损失,稳定农业生产发展。要让受灾农户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享受到惠农政策的好处,真正得到实惠。  

(五)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管理。一是加强合规经营。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合规经营,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二是维护市场秩序。财政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基层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提高服务水平,使辖内各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与承保规模相匹配,避免无序竞争,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的要求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拨付及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定期不定期向县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  

(六)按期完成投保签单工作。种植业保险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植季节,及时完成启动收费、签单承保工作。早稻(531日之前)、棉花、中稻(630日之前)、晚稻(731日之前)、玉米(831日之前)、油菜(1231日之前)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各承保公司承保的险种年终结算数据以签单及起保时间在201711日至1231日为准。  

六、考核奖励  

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为确保国家惠农富农政策真正落地、扎实推行,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指导性任务完成未达到要求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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