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18-01004
南政办发[2018]10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衡南县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财税收入征管工作,促进财税收入稳定较快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综合治税平台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部门联动、整体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健全纳税人经营信息采集网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充分调动各涉税部门、乡镇(片区、办事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不断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分割、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有效堵塞财税收入“跑、冒、滴、漏”渠道,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财税部门依法征税、涉税部门依法协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县财税收入稳定增长,全面推动县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各涉税单位要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积极发挥监督管理和协税护税职能,依法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财税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综合治理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密切配合协作,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综合治税工作。
四、职责分工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全力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一)信息交换范围
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分为两类:一是我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二是我县辖区内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相关信息。
(二)信息交换和“先税后证”内容
各涉税部门、乡镇(办事处、片区)的共同职责是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内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上传,以及应缴税收的依法缴纳或委托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税收工作,同时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县财政局:提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信息;提供财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将信息告知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财政性投资项目拨款,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款;按照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扣款要求,协助从有关单位的预算资金中扣缴税款;筹集、拨付综合治税专项工作经费。
(2)县国税局:提供国税部门办理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登记信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增值税双定业户收入定额信息;代征门临开票应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向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并反馈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3)县地税局:提供地税部门办理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登记信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营业税双定业户收入定额信息;制定社会综合治税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汇总、收集、整理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负责每半年组织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向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并反馈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4)县公安局:提供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信息;提供宾馆住宿管理信息;提供矿产品开采企业的炸药火工用品信息;依法受理税务部门移送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各种偷税、欠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县交警队:提供驾校培训管理信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检)”制度,在办理车辆挂牌落户、年检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落户和年检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款。
(6)县发改局:提供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全县重点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7)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全县用地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及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权属变更信息;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信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权属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款。提供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信息、房屋预售许可信息;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房地产项目登记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核验登记手续或缴纳相应的税款。
(8)县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标信息;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项目登记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核验登记手续。
(9)县教育局:提供校办企业和民办教育机构信息;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10)县经科信局:提供全县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和高科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
(11)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全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信息;提供年度工商年检信息;依法受理税务部门提请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事项;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税收清算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注销工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清算手续。把关股权转让税收,凭税务部门已税证明单方可办理股权变更,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需提供纳税人其他等方面的信息。
(12)县水利局:提供河道采沙许可审批信息;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13)县商粮局:提供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信息。
(14)县卫计局:提供全县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审验信息;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15)县电力局:提供指定纳税人的用电信息,税务部门按能耗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16)县公路局:提供公路改造、大修项目信息。
(17)县国资中心:提供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租金收入信息、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出让信息。
(18)县农开办:提供农业开发项目信息。
(19)县农村经营管理局:提供全县合作社相关信息;土地流转有关信息。
(20)县工业集中区:提供园区企业相关信息;项目建设信息;把关园区税收。
(21)各乡镇:建立协税护税组织,确定专人提供本辖区内零散和流动税源等相关涉税信息采集上报,做到与县国税局、地税局税收数据共享和征收统一。
五、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为使全县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更加有序、高效,县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国资中心、县工业园等县直机关涉税单位和三塘镇、云集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附件1),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及反馈工作。同时,为确保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和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由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税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分析全县税收收入形势,通报评比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涉税信息和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信息传递制度。县政府将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登录方式对用户进行安全管理,各成员单位由专职人员进行登录,按照《衡南县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一览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时限及方式,定期上传涉税信息(个别无法按照时限上传的信息可事先与县治税办约定传递时间);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登录权限,可以对所需要的第三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下载,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县治税办建立信息共享专用邮箱,各成员单位不宜公开的信息可通过专用邮箱向县治税办传送(涉密信息按照法定程序另行处理)。
(三)“先税后证”制度。相关涉税职能部门依法协助税收征管,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有关涉税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四)考核奖惩督办制度。试点的乡镇、县直机关单位要扎实做好全县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工作,20个县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列入各单位绩效考核。对综合治税资料录入、报表报送及时等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县政府将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县政府办将通过督查督办的方式,按季通报涉税信息交换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高度重视,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造成税款流失的,除通报批评以外,将采取财政扣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考核办法参照《衡南县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3)。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与全局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主动参与综合治税工作,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各部门特别是成员单位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服务,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负有税收审验前置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在事务审批、证件办理或审验时应前置税收审验事项,与税务部门建立即时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应当积极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并及时向县治税办提供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对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及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管理,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损害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三)加大宣传力度。文广、司法、财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增进全民参与综合治税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县治税办要在全县范围内选树一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适时曝光一批涉税违法的典型案件,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全县各级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综合治税的浓厚氛围,切实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附件:1、衡南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衡南县综合治税信息一览表
3、衡南县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1:
衡南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李 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 朱诗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陈汝江 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
成 员: 罗明勇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罗友荣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 峰 县工业集中区主任
邱清令 县发改局局长
刘弟军 县财政局局长
何 铭 县国税局局长
刘利中 县地税局局长
贺遵元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松柏 县住建局局长
杨冬明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欧小江 三塘镇镇长
欧 剑 云集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弟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小华 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衡南县综合治税信息一览表
衡南县综合治税系统涉税信息需求、主要用途及报送期限
序号 | 涉税信息 | 涉税需求信息 | 报送 期限 | 主要用途 |
1 | 财政局 | 1、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信息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信息 3、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教育收入信息 4、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信息 5、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 |
2 | 国税局 | 1、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2、非正常户登记信息 3、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信息 4、个体工商户定税信息 5、税款入库信息 6、税款退库信息 7、窗口增值税发票代开信息 8、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月报送 | 加强户籍、税源、纳税评估管理 |
3 | 地税局 | 1、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2、非正常户登记信息 3、税费种登记信息 4、个体工商户定税信息 5、税费征收信息 6、分税种分级次入库税金信息 7、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8、房产税税源信息 9、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10、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工程税费征收信息 11、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月报送 | 加强户籍、税源、纳税评估管理 |
4 | 公安局 |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登记信息 2、住宿业入住登记信息 3、涉税案件反馈信息 4、网吧监控统计信息 5、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半年报送 | 加强户籍、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管理 |
5 | 交警队 | 1、驾校培训信息 2、车船使用税信息 3、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半年、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6 | 住建局 | 1、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4、物业管理企业登记信息 5、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和纳税评估管理 |
7 | 教育局 | 1、公办学校登记信息 2、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登记(备案)信息 3、建设项目信息 4、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户籍和税源管理 |
8 | 经科信局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登记信息 2、非专利技术转让备案登记信息 3、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所得税管理 |
9 | 国土资源局 |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信息 2、国有土地出让信息 3、国有土地转让登记信息 6、耕地占用信息 7、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信息、转移登记信息,房屋出租合同备案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信息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预售合同备案信息 10、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 11、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户籍和税源管理 |
10 | 水利局 | 1、河砂经营许可信息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3、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户籍和税源管理 |
11 | 商粮局 | 1、外商投资企业信息 2、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信息 3、招商引资成果信息 4、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和纳税评估管理 |
12 | 卫计局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 2、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信息 3、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信息 4、建设项目信息 5、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户籍和税源管理 |
13 |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1、工商登记在册登记信息 2、工商登记变更、注销、吊销、年检信息 3、企业股东出资信息 4、企业股东出资变更信息 5、生产经营场地信息 6、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户籍和税源管理 |
14 | 电力局 | 1、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用电信息 2、水电企业并网售电信息 3、电网建设项目信息 4、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半年报送、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和纳税评估管理 |
15 | 农开办 | 1、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信息 2、综合治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16 | 发改局 | 1、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备案)信息 2、建设项目计划信息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4、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17 | 公路局 | 1、公路改造、大修项目信息 2、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18 | 国资中心 | 1、行政事业单位租金收入信息 2、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 3、国有、集体资产出让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19 | 农村经营管理局 | 1、提供合作社相关信息,土地流转信息 2、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20 | 工业集中区 | 1、提供园区企业信息,项目建设信息 2、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21 | 各乡镇 | 1、提供本辖区内零散和流动税源信息 2、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 按实时报送 | 加强税源管理 |
附件3:
衡南县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工作标准 | 分值 | 扣分标准 |
一、组织领导 | 1、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得3分; 2、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兼职办事机构和具体办事人员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得3分; 3、明确1名信息员将本单位、乡镇(街道)的涉税信息收集后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得2分; 4、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综合治税工作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的得2分。 | 10分 | 1、没有分管领导的扣3分; 2、未指定专、兼职办事机构和具体办事人员的扣3分; 3、未明确信息员的扣2分; 4、有关人员未按时参加综合治税工作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缺席一次扣0.5分。 5、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
二、信息提供 | 信息员按要求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乡镇(街道)的涉税信息按固定格式全面、真实、准确地录入“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的得10分。 | 10分 | 1、有信息不报送的,每漏报一项扣0.5分; 2、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涉税信息的,每迟报一天扣0.5分; 3、信息报送不真实、不准确的每项扣1分。 4、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三、委托代征 | 1、按规定代征税款、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如实记录代征税款情况并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税款的得10分。 2、如本单位不涉及委托代征的,则按全县乡镇(街道)此项的平均分值计分。 | 10分 | 1、考核期内出现少征或漏征税款1万元以内的,扣3分; 2、出现少征或漏征税款1万元(含)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3、代征单位未按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或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的,出现一次扣5分; 4、未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的,扣2分;不如实记录的,出现一户(次)扣0.5分; 5、代征单位代征税种适用税目、税率、征税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出现一户(次)扣0.5分; 6、未按规定及时解报税款,截留、挪用税款,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票证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7、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四、治税效果 | 1、通过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促进税收收入增长,达到了全县平均增幅的计5分; 2、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高于上年的计5分。 | 10分 | 1、通过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未达到全县平均增幅的按低于幅度扣分; 2、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于上年的,按低于幅度扣分。 |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