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19-01009
清政办发﹝2019﹞10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衡南县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衡南县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政务和营商环境,密切联系群众,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审批、一次办结”“三个一”运行模式。
第三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由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府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片区、办事处)一名副科实职领导兼任,另配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政务中心日常工作,其他窗口工作人员由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府(片区、办事处)具体选调。
第五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应按照省、市、县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运行管理规范有序、办事项目集中到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核、审批、转报工作。
(二)负责对服务项目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更新。
(三)负责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对辖区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进行管理、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受理办理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六)负责对涉及政务服务工作的网络舆情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乡镇(片区、办事处)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中心主任职责:主持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统筹安排、检查督查;负责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问题的处理;做好政务服务中心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工作,及时向政府汇报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其他工作。
(二)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责:协助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负责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抓好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受理办理投诉举报;查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窗口业务的受理、审查、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答询,代理县级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务服务事项代办申请。
(二)负责窗口审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交接等工作。
(三)负责窗口设施设备的操作、管理、维护。
(四)负责窗口清洁卫生、安全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办事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统一集中受理、办理(代理)办事制度。凡涉及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的自然资源、民政、财政、劳务、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公安等事项,集中在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九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全县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变化,适时进行更新并公示。同时建立登记、代理台帐、统计表册。
第十条 进入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要向服务对象发放统规范的一次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样表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政策发生变化时适时进行修改。对于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化平台,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上级互联互通,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应当择优选派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在编工作人员值守窗口,并保持相对稳定,可实行AB岗位制度。
AB岗制度是指在前台位置上分别设置A和B两个岗位,A岗为该窗口的首问责任人,B岗为A岗的辅岗责任人。A岗离岗超过30分钟必须由B岗人员顶岗。B岗需对A岗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及要求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熟练按照A岗工作岗位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窗口的各项业务,了解窗口服务特点和掌握需要的技能。
第十四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应制定并公示《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勤政廉洁,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
(一)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应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二)工作时间着装整洁,站坐姿势端正,举止文明,佩证上岗。
(三)接待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四)服务对象答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细致、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得冷落、刁准、训斥或歧视服务对象。
(五)服务对象所办业务,应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完整,书面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书写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六)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材料齐全一次办理完毕,努力提前办结,严禁超出承诺期限办结。
(七)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不准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不得损坏中心信誉和政府形象。
(八)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说笑打闹,不大声喧哗,不扎堆聊天,不乱串岗位,不打瞌睡、吃东西,不上网聊天、炒股,不玩游残、不看(听)影视音响节目,不转发散布无根据的信息,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严格遵守中心考勤和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应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督查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予以问责。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纳入全县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乡镇(片区、办事处)应制定本乡镇(片区、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考核方案,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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