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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清政办发﹝2019﹞15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清政办发﹝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向阳桥、车江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岐山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衡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衡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省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成员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前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2.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登、错登、漏登,防止“两头占”、“两头空”。

  3.公开民主、群众认可。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不能搞包办代替。成员确认结果须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成员认定基准日。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确定于2019年9月30日。

  第四条 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有下列11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止户籍在册的本村人员,包括:

  (1)二轮土地延包期间及以后户籍在册的本村人员和其出生落户子女;

  (2)与本村人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且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3)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人员及其子女;

  (4)被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原本村村民且其配偶及其子女户籍尚在本村的单职工的配偶及其子女;

  (5)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户籍在册的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户籍在册的子女(另需提供领养证及其复印件);

  (6)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7)其他户籍在册的本村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且户籍在册的本村人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就读的本村人员(含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1998年后(含1998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未享受国家统一分配政策且目前自谋职业的本村人员(需在规定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人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6.在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及其子女(需在规定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7.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8.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对象及其户口尚未申报、迁入的子女(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本村将收回股权,并将户口在规定日前迁入本村,属离异妇女,其随母迁入的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

  9.与本村村民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10.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需在规定前户口迁回本村);

  11.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需迁入本村的人员。

  (二)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买户口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子女;

  2.因务工经商、购房、就学参军、投靠子女等,将户籍关系迁出的原本村人员及其子女;

  3. 1998年后(含1998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未享受国家统一分配政策且目前自谋职业的本村人员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需在规定前户口迁入本村);

  4.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5.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嫁女(可由本人自由决定在哪一方确认,若发现嫁入地已确认身份,将取消其资格);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

  7.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3.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但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成员资格,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5.与本村村民离婚,已重嫁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出嫁女的子女;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认定的人员。

  第五条 成员认定的程序:

  (一)摸底排查。村成员身份确认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截止到基准日的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种类别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按实名制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内容包括组名、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初始、法定取得或申请表决取得)、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核实登记要由农户签字。

  (二)核查汇总。成员身份确认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进行核实汇总,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二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成员身份确认组应重新审核,并拟定成员身份确认初步建议名单,再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表决确认。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两委汇审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式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终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第六条 加强成员管理。

  成员身份确认后,要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含电子档)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经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公示影像资料及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归档保存。

  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出现以下情况,成员资格自动丧失: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可以依法继承);②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③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④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⑤其他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情形的。

  第七条 强化组织保障。村改制工作委员会明确由成员身份确认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由宣传发动组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公开透明,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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