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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清政通〔2024〕8号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5号)(2021年松材线虫病疫区)》,我县被确认为疫情发生区。为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违法采伐、运输、加工和使用疫木及疫木制品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对松树具有传染性、毁灭性极强的病害,防治难度大。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我县是松材线虫病疫区,须按照疫区进行管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疫木必须送县疫木处置中心无害化处置后利用或就地烧毁。

三、本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采伐松疫木,不准利用松疫木做柴火、建筑用材等。严禁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疫木。

四、本县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五、本县内的运输企业或个人,严禁承运或邮寄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不得中转调运。严禁从其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

六、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松木采伐和除治监管责任,确保松疫木不进入流通领域,充分发挥各村护林人员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擅自采伐枯死松树等行为。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邮政、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松木及其制品进出的管理,严厉打击擅自藏匿、偷运和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疫木等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反本通告禁令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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