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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发﹝2021﹞3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清政发﹝2021﹞3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南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衡南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衡南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处置、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凃、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勘探权、开采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各类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工程釆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六)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行政征用合同;

(七)各类经济、科教、金融、招商引资等战略合作协议;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等在政府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中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政府合同。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县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之间授权、委托后对外签订的政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PPP合同),由接受委托授权后对外签订的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批准,以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以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改、司法、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住建、国资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磋商和起草

第八条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九条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包括不限于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项目运营模式风险较高合同或者项目所涉专业性较强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合同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所涉项目无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各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内容需要协商确定的。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签约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司法局可以派员参加或委托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日期;

(十)知识产权的处理及其他必要条款。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尽量全面、具体,注重合同的操作执行。

第三章  合同审查和签订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电子文档;

(二)合同的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起草说明、订立依据、主要内容);

(三)合同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需同时提交合同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政府合同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对外签订政府合同。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禁止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在提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补充资料、说明情况,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评估论证。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同所涉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可以相应延长审查期限;需要补充报送材料、或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评估论证的,由此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合同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有预期违约行为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有关部门应与当事人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需要重新订立有关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化解争议。

第十九条 以县政府作为作为合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以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签约单位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报县政府办存档、送司法局备案。

属衡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报备范围内的政府合同,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有关国家部委制定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或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而对国家部委制定的格式文本进行补充、完善,经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适用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8月15日公布的《衡南县人民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

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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