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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0]2号)

HNDR-2020-00001

 

 

 

 

清政发[2020]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函〔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一)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禁养区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的划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列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 强制执行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六)《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七)《湖南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八)《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九)《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函〔2019〕55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

(十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标准

依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划定。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猪当量在500头(含)以上。

养殖专业户:猪当量在50头(含)以上到499头。

猪当量换算: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三)畜禽禁养区、适养区

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划分为一级禁养区与二级禁养区,其中,一级禁养区为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二级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畜禽禁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水域和陆域。

(五)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级别为国家级和省级。

(六)城镇居民区

包括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建制乡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七)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

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为主的区域。

四、禁养区划定要求

根据上述术语和定义,依据不同保护区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划方案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划定要求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分别划定为一级与二级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及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饮用水取水点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禁养区,森林公园、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和风景名胜区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四)城镇居民区

县级以上城市、建制乡镇的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行政村、自然村、工业园区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五)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为禁养区。

(六)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划为禁养区。

五、禁养区划定对象

根据衡南县实际情况,衡南县目前需要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对象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自然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四类。

六、禁养区的划定范围

本方案中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为一级禁养区和二级禁养区。其中一级禁养区包括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陆域部分、城镇建成区、自然保护区、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m范围内陆域。二级禁养区包括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衡南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2个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19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部分划为一级禁养区、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部分划为二级禁养区。

(二)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禁养区

衡南县境内湘江干流涉及近尾洲镇、栗江镇、松江镇、向阳桥街道。其中沿岸陆域500米范围面积为47.35 k。其中有5处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与湘江沿岸500米禁养区重叠,分别是位于云集镇的衡阳市衡南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车江街道友谊村的衡南县云集街道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衡南县栗江镇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衡南县松江镇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衡南县近尾洲镇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湖南衡南江口鸟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南衡南县江口镇境内,毗邻衡南县—耒阳市边界处,是衡南县的东南边陲,西北至衡阳市城区57千米,地理坐标为东经112°50´23"至112°52´11",北纬26°39´48"至26°41´13",由丘岗山地、耒水河流、河洲构成,总面积2.354k,陆域面积1.494k

(四)城镇建成区禁养区

衡南县城镇建成区包括云集街道建成区、车江街道建成区、向阳桥街道建成区、松江镇建成区、铁丝塘镇建成区、宝盖镇建成区、茶市镇建成区、洪山镇建成区、泉溪镇建成区、咸塘镇建成区、花桥镇建成区、冠市镇建成区、江口镇建成区、栗江镇建成区、硫市镇建成区、近尾洲镇建成区、茅市镇建成区、柞市镇建成区、三塘镇建成区、谭子山镇建成区、泉湖镇建成区、鸡笼镇建成区。

(五)划定结果汇总

全县共划定禁养区40处: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16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16处、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13处)、湘江沿岸500米范围禁养区1处、自然保护区禁养区1处、城镇居民区禁养区22处。

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类型

序号

名称

禁养区(Km2

重叠部分说明(Km2

一级

二级

1

衡南县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1)

0.131

0.255


2

衡南县宝盖镇沙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2)

0.005

0.078


3

衡南县茶市镇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3)

0.011

0.081


4

衡南县冠市镇马水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4)

0.006

0.052


5

衡南县江口镇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5)

0.005

0.12


6

衡南县向阳桥街道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6)

0.035

0.238


7

衡南县向阳桥街道(廖田)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7)

0.006

0.095


8

衡南县茅市镇栗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8)

0.006

0.07


9

衡南县泉溪镇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09)

0.007

0.087


10

衡南县硫市镇硫市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10)

0.007

/


11

衡南县相市乡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11)

0.01

0.086


12

衡南县柞市镇柞市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12)

0.002

/


13

衡南县三塘镇洲市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13)

0.002

/


14

衡南县洪山镇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14)

0.098

0.711


15

衡南县三塘镇蒸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15)

0.079

0.839


16

衡南县鸡笼镇石堰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J16)

0.091

2.438


自然

保护区

1

衡南江口鸟洲省级自然保护区(J18)

1.494

/


 

 

1

向阳桥街道(J19)

2.54

/


2

云集街道(J20)

24.513

/

与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m范围禁养区重叠6.1Km²

3

柞市镇(J21)

0.176

/


4

宝盖镇(J22)

0.482

/


5

茶市镇(J23)

0.787

/


6

车江街道(J24)

2.6415

/

与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m范围禁养区重叠0.754Km²

7

冠市镇(J25)

1.413

/


8

洪山镇(J26)

0.717

/


9

花桥镇(J27)

1.367

/


10

鸡笼镇(J28)

0.625

/


 

 

11

江口镇(J29)

1.101

/


12

近尾洲镇(J30)

0.475

/


13

栗江镇(J31)

0.789

/

与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m范围禁养区重叠0.068Km²

14

硫市镇(J32)

0.646

/


15

茅市镇(J33)

0.758

/


16

泉湖镇(J34)

0.506

/


17

泉溪镇(J35)

1.322

/


18

三塘镇(J36)

8.58

/


19

松江镇(J37)

0.179

/

与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m范围禁养区重叠0.093Km²

20

谭子山镇(J38)

0.486

/


21

铁丝塘镇(J39)

0.32

/


22

咸塘镇(J40)

0.998

/


湘江

干流

1

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范围(J17)

47.35

/


小计


一级累计100.7665

二级累计5.15

重叠面积累计7.015

合计

(总面积Km²

一级禁养区+二级禁养区-重叠部分累计=98.9015

七、管理要求

禁养区划定方案只针对年出栏生猪≥500头的规模养殖场,其它畜禽按照猪的养殖当量折算;一级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二级禁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禁养区相关规定,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充分采用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禁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矛盾问题突出、区域位置敏感、污染情况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意见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关停、搬迁,对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市场调节、新型农村社会建设等逐步予以淘汰、规范。

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理,推行科学适用粪污综合利用模式,做好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绩效考核内容,县绩效考核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定的通告》(南政通[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衡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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