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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4】10号)

HNDR-2014-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岐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衡南县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衡南县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河砂、卵石开采、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均为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二、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船舶检验证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方可从事砂石开采作业。从事河道砂石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方可从事砂石经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场、码头及起、吊砂设备的,必须进行防洪影响评估,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税务部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下同)应当对全县内已开业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业主经营地址,生产能力、经营方式、生产周期、产品类型、市场价格等基本情况,切实加强税源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办营业执照,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
  四、纳税人应当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簿,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五、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17%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河砂、卵石开采、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大多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六、河道砂砾开采经营税收计征方法:
  (一)砂砾采掘环节税收的计征
  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河道竞拍实际拍卖价款、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测算各户的产砂量及销售额,核定应纳增值税。
  地税: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按0.58元/吨计征税收(含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按月核定征收;其他纳税人按0.96元/吨计征税收(含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按月核定征收。
  (二)砂砾零售环节税收的计征
  国税:河砂按1.5元/吨,卵石按1.0元/吨计征税收,按月核定征收。
  地税:河砂按0.9元/吨,卵石按0.6元/吨计征税收(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月核定征收。
  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实行集中管理。成立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协管财贸的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砂砾办、财政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源办等部门组成的砂砾行业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砂砾行业税收征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全面负责砂砾行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源办,负责制定本级工作例会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以及应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相关数据交换和情况通报、研究解决综合治税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积极为砂砾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重点打击,依法行政。
  (一)凡无证或证照不齐全从事河道采砂的、山上洗沙的,必须立即停止开采,依法接受处理。未经许可设置砂场、码头及起、吊砂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凡无证从事砂石经营的,依法取缔其非法经营场所,补缴税费,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依法缴纳税费的,责令补缴税费并依法处罚。
  (四)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法人员在整治河道砂石开采、经营及税费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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