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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南编委【2014】13号)

 

 

 

 

 

南编委[2014]13  

 

 

中共衡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衡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衡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编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衡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1230  

 

 

 

中共衡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强化编委会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办厅字〔20072号、中央编办发〔20075号、省委湘发〔200727号、湘办〔201138号、湘办〔201339号以及市编委衡编〔200942号、衡编发〔201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县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县编办是全县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既是县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县委机构序列,承办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按“三定”规定(南办发〔201231号)执行。  

二、组成人员

县编委成员由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顾问由县委书记担任,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和县委办主任担任,委员为县政府办主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编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三、主要职责

(一)县编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组织全县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审核全县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3、协调县直工作部门之间、县直工作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4、负责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5、审核、呈报副科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更名、升格、合并、撤销和加挂牌子;审批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设立、更名、升格、合并、撤销和加挂牌子。  

6、核定、调整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开发区专项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及县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审核正、副科级领导职数;审批县直党政群机关、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式和人员进编。  

7、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编委交办的其他机构编制工作。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编办:  

1、草拟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初审县直、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批股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审批全县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及股级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3、负责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及其调整。  

4、审核全县正、副科级领导职数;审批股级干部职数。  

5、审核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和人员编制异动。  

6、负责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人员编制审核。  

7、检查监督县乡机构改革方案及“三定”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县委组织部:  

1、负责与县编办衔接,在编制员额及县编委审定的年度计划之内拟订管辖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招考、录用计划。  

2、拟订营以上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商县编办衔接审核、落实编制。  

3、负责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方案核定的领导职数内审核呈报配备副科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4、凭《准许用编通知单》办理管辖单位人员调配、录用手续。  

5、负责在审定的职数内进行股级干部备案(审批)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与县编办衔接,在编制员额及县编委审定的年度计划之内拟订管辖单位人员调配、招考、录用、聘用计划。  

2、凭《准许用编通知单》办理管辖单位人员调配、录用(聘用)审批手续。  

3、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审批手续。  

4、拟订连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商县编办衔接审核、落实编制。  

县财政局:

1、以编制和在编实有人数为主要依据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  

2、凭《人员进编通知单》办理人员经费核拨或财政统发工资手续。  

3、定期与县编办衔接各单位人员编制与实有人员,根据变化情况增减经费  

四、议事制度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县编委实行会议议事制度,原则上由县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特殊情况可由县编委主任授权县编办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县编委领导审签。特别重大的问题,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县编委会议由县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县编委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县编办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县编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编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县编委的重要工作;审议决定其他需要县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县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编委主任同意可随时召开。  

(三)县编委会议的议题由县编办提出,报县编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县编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编办负责。  

(五)县编委会议研究事项除经县编委主任同意可以对外公开外,其他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六)县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编办主任负责协调落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落实办理,不得另行研究、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由县编办主任提请县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处理,或提请县编委会议复议。  

五、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一)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三个一”的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编委(办)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  

(二)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县编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县编委召开会议研究审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分别以县委、县政府或县编委的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报县委、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县编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核,经县编委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批复。  

(四)报县编委审批的事项,由县编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县编委会议研究审批,以县编委名义行文批复。  

(五)由县编办办理、审核、审批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以及进人用编等事项,由其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拟办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以县编办名义办理、上报或行文批复。  

(六)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县编办按县委、县政府办文程序送签。以县编委名义行文的,由县编委主任签发;以县编办名义行文的,由县编办主任签发。  

(七)县内各单位之间人员调配的进编,由县编办凭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的调配方案,报县编委主任审签后,办理《人员进编通知单》;县内按程序招考、招聘工作人员的进编,由县编办在审核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的相关资料后,报县编委主任审签,办理《人员进编通知单》;县外调入工作人员的进编,由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县编办主任会议、县编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县编委主任审签,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中共衡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1230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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