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2017]8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文物保护现状,县人民政府同意县文物局申报的全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列表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文物部门要逐处做出标志说明,认真做好记录档案,并根据需要,建立保护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制定保护措施。
凡因文物保护工作涉及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房产的使用管理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给予大力支持。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修缮前必须经县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貌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必须负责保护好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四、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附件:衡南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衡南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共计12处)
序号 | 编 号 | 名 称 | 时 代 | 类 别 | 地 址 | 保 护 范 围 | 建设控制地带 |
一、古建筑(共计11处) | |||||||
1 | 5-0001-1-01 | 高新村蒋家大屋古建筑群 | 明至民国 | 古建筑 | 衡南县花桥镇高新村 | 以蒋家大屋大厅屋为中心,东600米至石角塘处,西2000米至原衡南八中处,南至衣毛山山顶背面以下300米处,北至泉里江以北80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2 | 5-0002-1-02 | 洛夫旧居 | 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 | 古建筑 | 衡南县相市乡燕山村上新组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四向各至15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3 | 5-0003-1-03 | 烟竹祖堂大屋 | 清同治三年(1864) | 古建筑 | 衡南县相市乡烟竹村上头组、下头组 | 以烟竹祖堂外墙墙基为起点,东至150米处,西至100米处,南至150米处,北至10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4 | 5-0004-1-04 | 合溪辽村大屋 | 清 | 古建筑 | 衡南县相市乡合溪村尧冲组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四向各至15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5 | 5-0005-1-05 | 莲花村爱敬堂大屋 | 清咸丰七年(1857) | 古建筑 | 衡南县茶市镇莲花村爱敬组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东至30米处,西至25米处,南至15米处,北至15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6 | 5-0006-1-06 | 李氏宗族李森旧居 | 清咸丰六年(1856) | 古建筑 | 衡南县车江片区金马村德新组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四向各至5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50米处。 |
7 | 5-0007-1-07 | 新塘辅仁堂大屋 | 清同治八年(1869) | 古建筑 | 衡南县云集镇新塘站社区居委会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四向各至5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8 | 5-0008-1-08 | 香田胡氏宗祠 | 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 | 古建筑 | 衡南县云集镇新塘站社区居委会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东至100米处,西至50米处,南至50米处,北至5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9 | 5-0009-1-09 | 墨江村磨砣河桥 | 清 | 古建筑 | 衡南县洪山镇墨江村安塘组 | 以桥基为起点,四向各至10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100米处 |
10 | 5-0010-1-10 | 洪堰村陈氏宗祠 | 清 | 古建筑 | 衡南县柞市镇洪堰村唐家冲组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四向各至5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11 | 5-0011-1-11 | 泉水江段氏将军家族故居 | 清同治六年(1867) | 古建筑 | 衡南县茅市镇坪山村泉水江组 | 以外墙墙基为起点,四向各至5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30米处。 |
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处) | |||||||
12 | 5-0012-2-01 | 杨湖村烈士陵园 | 现代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衡南县谭子山镇杨湖村大乐皂组 | 以墓外缘为起点,四向各至50米处 | 四向各至保护范围外50米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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