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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南政办发[2017]44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政办发[2017]44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县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40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在2008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09年1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县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14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或废止。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3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在有效期内,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精神的且有实施必要的9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30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或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1件)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件)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9件)

4、重新修订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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