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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临时用地管理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00000000/2023-69762 文号:清政办发﹝2023﹞5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3-01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临时用地 发文日期:2023-03-22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3-01001

清政办发﹝2023﹞5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临时用地管理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切实维护临时用地土地权利人与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更名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及补偿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临时用地原则

(一)依法用地原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牢牢守住耕地保护底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申请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约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

(二)依规补偿原则。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与有关土地权属主体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补偿政策标准及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期满复垦复绿原则。临时用地期满,土地使用者按照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安排或缴纳土地复垦、复绿资金,承担复垦复绿责任,分别接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验收。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一)规范补偿事项。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用地补偿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土地租赁费二项之和,第二年起(含第二年)用地补偿只包含土地租赁费用。

(二)规范补偿及租赁标准。青苗补偿费参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分土地类别补偿,如我县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标准根据规定发生调整的,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同步调整。土地租赁费按土地类别计算,临时使用水田土地租赁费按1700元每年每亩,除水田外其他类别土地租赁费标准参照临时使用水田标准结合地类系数确定,具体地类系数见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

(三)规范地类系数修正。1、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水田的土地租赁费按每年每亩1700元执行。2、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园地、林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本《通知》水田标准的0.8倍的地类系数执行。3、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牧草地、荒山荒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本《通知》水田标准0.6倍的地类系数执行。4、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旱土的土地租赁费按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亩1500元执行。5、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水塘(水库)等养殖水面按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亩1500元执行。6、临时用地红线内使用农村道路、宅基地等按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亩1500元执行。

青苗包干补偿及土地租赁费用标准

土地类别

青苗(包干补偿、元/亩)

土地租赁费(元/亩/年)

水田

3150

1700

旱地

3000

1500

林(园)地

3000

1360

水塘(水库)用地

2215

1500

专业鱼池

5400

2040

未利用地

1350

1020

备注:水塘(水库)青苗补偿2215元中已包含干塘费(每亩640元)。

五、临时用地管理

(一)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指导,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本《通知》执行,合同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三)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查通过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存入约定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实行三方监管。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使用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一年。临时用地使用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复垦期限届满60日以前完成土地复垦施工,向批准临时用地或受委托负责复垦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控制质量标准》等规范严格验收。通过验收的,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发放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临时用地使用人可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和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分别向银行和税务部门申请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资金结余费用和退还耕地占用税。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者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使用林地期满后,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恢复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期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六、附则

(一)本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租赁费用标准只适合文件中第一条中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施工、矿产出让、矿产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的承包土地不属于临时用地范畴,本《通知》的标准不适用土地流转的承包土地价格。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足半年的,土地租赁费按本《通知》相应类别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展临时用地补偿的项目,按原双方约定单价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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