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2020年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000000/2020-65943 文号:清政办发[2020]12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0-01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社会救助 发文日期:2020-08-15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0-01011

 

清政办发〔2020〕1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衡南县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

1、0-6岁(当年含6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7-14岁建档立卡和低保贫困家庭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的残疾儿童。

3、人工耳蜗救助对象年龄为0-17岁。

(二)救助条件

1、具有衡南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4、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的全面康复。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四、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用于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2、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1600元,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个月(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如果是100天的项目,不能超过2期/1年。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按照规定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3年免费适配助视器1次。

2、听力残疾儿童:单耳适配助听器3000元,双耳适配助听器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购置、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每3年不超过1次。

3、肢体残疾儿童: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每年不超过1次;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每3年不超过1次。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三)手术

1、听力残疾儿童: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采购人工耳蜗产品1套;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肢体残疾儿童:为有手术适应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以上救助标准为湖南省及衡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我县参照此标准。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

1、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监护人或被委托人需携带残疾儿童残疾证、监护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诊断证明,儿童照片3张,医保缴费发票。

(二)审核

县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联提出申诉。

应优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实施救助。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14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效果评估。残联需对康复训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经费结算。结算由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救助残疾儿童名册、服务内容及结算清单,报县残联进行审核。县残联向县财政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县残联后,再由县残联将资金拨付到康复机构。

在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每期训练完成结算。

为方便残疾儿童家庭,原则上康复训练在衡阳市范围内进行,对因特殊情况需到衡阳市以外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需经县残联审核同意,由培训机构开具康复训练费收款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回县残联结算,费用结算标准与在本市康复的一致。

六、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保障主体,县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辖区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全面负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乡镇残联要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县残联做好救助对象审批、救助资金发放、县内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时予以报销,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要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县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三)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做好政策宣传。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自2018年10月1日起可以按照本意见享受康复救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