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项目系我县新一届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县城重点路网工程,是今年县城6个重点项目之一。为顺利实施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通过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该项目实施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基本原则,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事务公开及监督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三公开、二监督”制度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情况公开;
(四)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接受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代表监督。
三、征地拆迁范围
本次征拆范围涉及古塘、普贤、东屋三个村,衡阳市立新农场和县工业集中区已征新塘埠和东屋的部分土地,详见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红线图。
四、征地拆迁期限及方式
征地拆迁期限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必须在本区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完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要按时搬家让房办理腾房具结书并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施工单位拆除。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依据
征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
拆迁安置: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15]73号文件、衡南县人民政府南政发[2016]12号文件、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湘人口函[2016]32号、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国土资函[2016]16号文件。
六、强制措施
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业主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部分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办法
七、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按下表进补偿
类别 | Ⅰ | Ⅱ | Ⅳ |
水田 | 45000 | 39000 | 35000 |
旱土、园地 | 36000 | 31200 | 28000 |
宅基地 | 45000 | 39000 | 35000 |
林地 | 27000 | 23400 | 21000 |
水塘 | 45000 | 39000 | 35000 |
八、征收国有农用地参照邻近农民集体土地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双方另行商议。
第四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九、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权属证书为准。
(二)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以用地批准交付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三)没有任何批准文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建筑物建设时期的政策法规进行认定,符合当时规范条件的:1、一户一宅;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建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村民。须按建筑面积30元/㎡追缴规费后予以认定,不符合当时规定条件的,按违法建筑认定。
十、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拆迁企业正在生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二)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筑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未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按成本和使用年限予以适当补偿。
第9条第(三)项认定的建筑面积超过100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县政府成立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拆迁疑难问题。建立推进征地、拆迁、腾地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
县指挥部组织召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云集镇要召开相关村全体村干部及组长、党员会议,会议要宣传修建临蒸西路北段(汇景大道)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良好氛围。
(三)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
建立任务到人,责任包干的工作机制。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考核
严格按照工作时限、阶段目标督导考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利益,阻碍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从重打击、从严处理。
第七部分 补偿资金拨付
(一) 土地补偿
登记在组村、集体名下的土地及青苗补偿资金在协议签订后45日内拨付到村集体帐户,云集镇对各村组集体补偿款有权进行监管,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县指挥部会同争议方圈定范围并计算出面积及补偿费,待争议调处成功后按调处结果拨付给应得方。
(二) 房屋拆迁及个人附属设施补偿
1. 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拨付到拆迁人提供的个人帐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45日内拨付。
2. 房屋腾空并办理腾房具结书拨付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和提前腾地奖金。
3. 住房补贴由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资格,须提供个人购买商品房网签合同或拆迁人在城镇己有商品房且能满足拆迁人家庭成员居住的产权证书并按政策签订货币补贴协议书,6个月内拨付到拆迁人提供的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