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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镇森林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为落实森林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等相关部门领导按职责负相应责任。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度。镇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村委会或居委会下达森林防灭火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挂钩。

一、森林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标准

(一) 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于精干。

(二)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导,明确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指挥部成员划分森林防灭火责任区,并经常深入责任欧督促检查。

(三) 镇人民政企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四) 镇人民政府需进一步加强镇半专业扑火队的管理,储备森林防灭火物资,森林防灭火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 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森林为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森林为情监测,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对高危险等级的重点区域采取严防死守等超常规措施。镇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镇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科学组织指挥扑救,并妥善处置灾后事宜。

二、森林火灾的预防责任

(一)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条例》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总指挥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上,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完成的度森林防灭火责任目标任务。

大片造林和更新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生物防灭火林带。

(二)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森林防灭火重点期或高火险期实行炼山等特殊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高火险天气和重要节假日,镇党政一把手必须确保有一人在岗,分管领导不得擅离岗位,气象部门必须向镇通报每天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三)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区森林妨灭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对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到位;认真落实《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条例》和森林防灭火有关文件规定。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森林防灭火包村单位要履行指挥部赋予的相应职责,加强对责任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

三、森林火灾的扑救责任

(一) 森林火灾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县、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

(二) 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及时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同时安排有关领导负责火情调度,每隔 2小时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出现险情应立即报告。

(三) 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扑火方案必须科学、周密、有效,扑火力量必须以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县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人身安全。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及时清理火场,明确责任,彻底消除隐患,严防死灰复燃。

(四) 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火灾报告时,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与林业有关技术部门共同调查火情,快速侦破火灾案件,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

(五) 森林火灾扑灭后,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火场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如实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四、表彰奖励

(一)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对村委会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优秀单位,以及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依据。

(二)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五、责任追究

(一) 在森林防灭火预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对村干部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1.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防灭火物资储备经费未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对所属单位未下发森林防灭火责任书,责任制未落实到人的;森林防灭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年度防灭火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高火险天气,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有力措施禁止野外用火的;

2.未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要时段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在林区主要入口或人员活动频繁地段未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灭火警示牌或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留有死角、盲区的;

3.在林区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灭火安全的工程设施,其森林防灭火设施未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

4.火场信息与指挥部通信联络不畅通的;

5.因炼山造林、烧除疫木等野外特殊用火未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对不符合森林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把关不严,野外火源管理不力,引发火情热点、造成森林火灾的;

6.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离岗的;高火险天气对林区和火灾多发区未组织巡山护林员进行野外用火巡查工作的;

(二)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对镇领导、村千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1.发生森林火灾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2.未按要求加强对镇半专业扑火队的管理,发生森林火灾后扑火不力,或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等非专业人员上山扑火,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3.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指挥或处置指挥不当或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4.发生在吡邻地区的森林火灾(包括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线的),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赶赴火场进行组织扑救的,出现互相推诿扯皮,引发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5.发生在重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威胁重要设施或居民区安全的森林火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镇镇领导、村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1.一次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2.森林火灾造成重伤1-3人的;

3.镇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或一个森林防灭火年度内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 对上级森林防灭火部门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责任。

六、附则

(一) 本办法所称“年度”指森林防灭火责任书下达年度。

(二) 本制度规定的处分,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办法所称“领导”指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对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的责任追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执行。

(四)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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