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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南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情况说明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18〕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将湖南省列为7个改革试点省市之一。2017年12月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法[2017]68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2020年8月31日,11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业务指导,有效解决了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积极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在我县落地见效,根据省市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衡南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在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关于成立衡南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衡南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卫健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14个县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现已将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收集汇总,修改完善。11月初,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学通吃透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积极履职尽责,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力度,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我县落地见效。

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确定了赔偿适用范围、阐明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规范了工作程序、提出了保障措施、细化了部门工作职责,保障了衡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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