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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按照全省资源交易改革要求,一是规范整合了县级交易平台,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相继撤销;二是全面落实了交易项目进平台,2018年,我县工程类、采购类、土地矿产出让等项目坚持"应进必进",统一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现了"场外无交易",其相关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实效,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我县仍存在机制体制建设滞后,尤其是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需进一步规范。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第三章第六条: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4号)"第2条: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机关等不同主体的监督作用,推行招标投标动态记录、留痕追溯,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重点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督,加强预警分析,归集案件线索。""第4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使用国、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并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前将招标文件向投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招标人对其编制发布的招标文件负有解释说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5条:实行招标方案报告制。经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含项目投资概算及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质条件等)并报市公管办。"等相关文件条款规定,对于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我县仍采取部门联合会审制,这与上级要求不一致,需作修改。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2017年、2018年我县分别开展了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检查,查实违规违纪项目16个,查处党员干部18人,招投标领域乱象一定程度依然存在,招投标活动整治和文件规范迫在眉睫。通过政府发文规范招投标活动,能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和办事效益,遏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

二、文件起草过程

2020年7月下旬,我局组织3名同志成立了起草小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位法为指导,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为主线,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8月上旬,该《实施意见》(草案)分别征求了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意见并作了相关修改

8月21,《实施意见》(修改稿)报经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雷建军初步审阅并同意

8月26日,就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实施意见》(修改稿))向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军作了专题汇报。

8月27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我局代拟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我局代拟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修正稿)完全遵循了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精神,符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响应改革要求,得到相关部门支持,不存在职权的争议。

三、文件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衡政发[2019]4号)

4、2020年8月27日衡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修改稿)进一步理顺了招投标监管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规范了招投标运行制度,特别是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文件备案制、招标方案报送登记制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发包行为;强化了招投标监督体制,实行联动查处、标后监督责任制以及严格责任追究制等等

五、发文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



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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