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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扶持建筑业和再生资源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衡阳市审计局审计督促整改函(衡审整改函[2024]6号)相关要求,我县出台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清政办发〔2021〕27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22〕16号)文件存在与税收挂钩的优惠政策,不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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