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衡阳市审计局审计督促整改函(衡审整改函[2024]6号)相关要求,我县出台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清政办发〔2021〕27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22〕16号)文件存在与税收挂钩的优惠政策,不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