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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火 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12月31日(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及前后一个星期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其中,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严禁违规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防火、扑火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护林员要加强巡山护林,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把火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业扑火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扑救。

六、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痴、呆、傻、智力障碍者人员和儿童的监护管理,严防弄火成灾。对放松管理、监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的,要追究监护人的经济责任。

七、森林高火险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八、凡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凡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禁火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火情应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0734-8551700;0734-8553119)。

十、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第1号HNDR-2012-00001禁火令同时废止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2024年3月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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