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门诊共济简明政策
1、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共济(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结算。
2、实行衡阳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直接结算(不能到县医保中心报销)。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方式计入: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
(2)正常参保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和统账结合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75元/月定额划入,全年900元(破产改制和企业解散后一次性预留医保费用的退休退养人员均不计入个人账户)。
5、个人帐户可以全家人(即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用于医保定点机构购药或住院时支付自负部分。
6、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长期就医备案期间,参保人员在衡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只能在异地安置地或长期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遵守就医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原则上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执行衡阳市门诊统筹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