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
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厂址位于衡南县谭子山镇莲塘村,蒸水河下游,距谭子山镇规划西边界1000m,生产区南面距322国道约30m。公司始建于2003年,厂址占地面积约6000m2,主要产品为三氧化二砷,年生产能力3600吨。由于产能落后,对环境污染严重,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被强制关停,关闭企业遗留下来的大量废旧厂房、设备及废弃场地,As、Pb、Cd等重金属经降雨淋滤浸出后扩散至周边更大范围及深层次土壤。
根据2016版《谭子山镇总体规划(2010-2030)》及衡南县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证明文件,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遗留场地及周边为城镇居住用地。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确保人民根本利益,将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到最低,衡南县人民政府委托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遗留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遗留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场地调查报告》,项目场地环境调查范围主要针对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原址场地,包括反射炉、冷凝室、废渣堆场、仓库、原料库、脱硫装置及其周边相邻区域。报告显示该场地为典型复合型重金属污染场地,主要污染因子为As、Pb、Cd、Hg。附近地表水检测结果砷、镉超标,附近污染区域检测结果砷、镉超标,说明场地内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对周边环境产生了危害。
衡南县人民政府委托中湘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遗留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取得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遗留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衡环发[2019]85号文)。
2019年12月,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完成项目EPC招标程序,由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该场地修复工作;2020年4月6日清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启动了该地块修复治理,2020年11月25日完成该地块修复治理工程。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湖南雁能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全过程的施工监理。为确认修复工程的修复效果,衡南县谭子山镇人民政府委托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二、修复概况
修复目标:修复后土壤水浸液中重金属浓度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规定限值;表层土壤(0-0.5m)重金属总量满足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2016)表1中居住用地标准要求。
污染土壤清理目标值 (居住用地标准) | 固化稳定化治理后土壤重金属 浸出浓度目标值 | ||
污染因子 | 总量标准值(mg/kg) | 污染因子 | 浸出浓度标准值(mg/L) |
总铅 | 280 | 总铅 | 0.05 |
总镉 | 7 | 总镉 | 0.005 |
总砷 | 50 | 总砷 | 0.05 |
总铜 | 300 | 总铜 | 1.0 |
总汞 | 4 | 总汞 | 0.0001 |
总锌 | 500 | 总锌 | 1.0 |
本项目将场地内遗留废渣等危险废物约946m³清运至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过预处理后安全填埋。将废弃建(构)筑物约1997m³建筑垃圾拆除并清理表面,进行破碎筛分预处理后,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达标后回填于场内。将场地内约2.8万m³重度污染土壤清运后,采取“筛分+双卧轴强制搅拌”的异位固化稳定化处理工艺;将场地内约1.9万m³中轻度污染土壤及场地东侧污灌溉区污染土壤约1万m³清运后,采取“ALLU破碎筛分搅拌稳定化设备”的异位固化稳定化处理工艺对污染土壤进行处理,污染土壤经处理达标后回填于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
三、实施过程及二次污染防治
项目于2020年4月开工,2020年11月施工结束。根据监理结论,监理单位从土壤治理环保质量、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固体废弃物、生态保护等几个方面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期的全程监理,按照实施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本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及设施落实到位,施工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投诉事件,重金属污染土壤得到有效治理,项目施工区域均进行了生态恢复。本项目的实施,对当地产生一定的环境效益。
四、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进展顺利,较好地履行了施工合同;项目履行手续齐全;项目参建单位资质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完成了实施和审查意见规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项目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保投诉,未产生二次污染,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达到了实施方案及审查意见规定的治理修复目标。原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遗留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效果结论为合格。
五、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衡南县谭子山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衡祁东路
联系电话:0734—8792098
邮政编码:421107
效果评估单位: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实验室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209号10楼
联系电话:0731-82895678
传真:0731-82895678
邮政编码:410007
六、意见反馈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4日,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评估单位提交意见,效果评估机构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的详细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