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种子)罚〔2025〕2号
| 衡南县美明农资店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衡南县美明农资店 | 2025年3月20日10时05分,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南县美明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店内左侧柜台内侧地面处发现堆放的安徽荃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矮将军“全两优1822”水稻种子(作物种类:水稻,种子类别:杂交稻,审定编号:国审稻20210121,净含量:500g/包)。经查,当事人以30元/包的价格已销售12包,库存48包。该种子标签通过加粗字体、特殊排版及颜色对比方式,弱化“全两优1822”审定名称显著性,使“矮将军”商品名更为醒目;同时,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与基底未形成明显反差,导致审定名称难以辨认识读。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21”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