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动监)罚〔2024 〕5号 | 衡南县向阳桥街道朝阳村经济合作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案 | 衡南县向阳桥街道朝阳村经济合作社 | 刘汉国 | 当事人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第二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监)"序号:6",给予行政处罚:罚款8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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