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1月-1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渔业)罚〔2022〕12号 | 费均令采取电鱼方法捕捞案 | 费均令 | 费均令于2022年6月7日下午17时许,在衡南县车江镇大桥社区湘江河段,携带电鱼装置,采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 1、没收现场电鱼装置一套;2、罚款人民币20100元。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30日 | ||
2 | 清农(农药)罚【2022】16号 | 衡南县相市高强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衡南县相市高强农资店经营 | 刘米初 | 衡南县相市高强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安泰生"牌丙森锌12包;没收违法所得190元;罚款2700元。罚没款合计2890元。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日 | |
3 | 清农(渔业)罚〔2022〕14号 | 周先兵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周先兵 | 周先兵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 | 1、没收电动橡皮船及其他工具;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