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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罗氏粉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环法清罚决字〔2022〕19号)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罗氏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3Y2B51          

地址:衡南县车江街道恒星村                

投资人:罗兴东

衡阳罗氏粉业(以下简称"你粉业")环境违法案,经我局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阳罗氏粉业进行执法检查,你粉业于2021年7月13号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30422MA4L3Y2B51001R)。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粉业自2021年第四季度起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2〕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022年8月25日告知你粉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粉业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粉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粉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1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依据上述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粉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元)。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粉业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粉业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粉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粉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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