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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鸿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环法清罚决字〔2022〕21号)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阳鸿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MA4L4DHH8P

住  所: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20号

法人代表:徐文

邵阳鸿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案,经我局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邵阳鸿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在衡永高速第二合同段的预制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预制搅拌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泥沉渣贮存在衡永高速第二合同段K19处,该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配套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2年9月23日)

现场执法照片(2022年9月23日)

《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7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2〕12号)和送达回执(2022年9月28日)

营业执照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22年10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2〕1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元)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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