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法清罚决字〔202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洪山镇财源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1D2A92
住所: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石塘村
投资人:颜剑波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洪山镇财源建材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堆存煤矸石、页岩土的原料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2年10月2日)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2022年10月2日),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7日)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法复印件一份和颜剑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和厂长颜高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身份;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2〕13号)和送达回执(2022年10月11日),可以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2年10月2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2〕2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1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10%+5%×(1-10%)]×20万元=2.9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