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法清罚决字〔202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5994305160
住 所:衡南县三塘镇松山村7组
法人代表:周大井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市易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南面围墙外租用的空地上贮存沉淀池收集的沉渣,未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2年9 月7日)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2022年9月7日),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4日)一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法复印件一份和周大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和总经理李宏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身份;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2〕10号)和送达回执(2022年9月9日),可以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2年10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2〕2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居民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1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10%+0%×(1-10%)]×100万元=1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