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法[2020]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松叁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QG5W292
住所:衡南县三塘镇松山村杏家塘组
法定代表人:吕静
衡阳松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案,经我局三塘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衡阳松叁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沙露天堆放,生产场地污水横流,泥沙流失。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的规定。
我局(原衡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综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对我局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持异议;2、你公司于6月21日起采取整改:①投资30万扩建泥渣雨棚,避免泥渣流失;②有效清理内雨污排泄系统,真正做到雨污分流;③对破损砼路面及场地进行修补,杜绝场内泥水横流现象;3、自今年2月开始,生产不正常,资金周转十分困难,你公司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规范经营;4、请求我局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三塘环保所核实,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我局采纳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法〔2020〕23号)及《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0年6月12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处叁万伍仟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改正情况的监督
我局委托三塘环保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监督;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塘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南路293号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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