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法[2020]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南县凯得利石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6XG59N
住所: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清水塘组
法定代表人:王成君
衡南县凯得利石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案,经我局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贮存的石粉、燃生物质渣和锅炉烟气系统除尘渣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法〔2020〕3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肆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肆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改正情况的监督
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下载: